继江西省后,又有一省招标文件中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产品给予政策支持。

       近日,安徽省医保办、卫计委、药监局、发改委等9大机构联合发文,启动安徽省新一轮药品带量采购。其中规范目录遴选一项中指出: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与原研药可替代的药品目录,原则上采购价格较低的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附《关于完善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的指导意见》全文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现就完善我省药品带量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切实保障药品有效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组织形式

       (一)完善组织机构。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或医保中心)组建采购联合体,省属医院单独组建采购联合体,全省组建“16+1”个采购联合体。成立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肥、滁州、蚌埠市医改办,芜湖市药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药品带量采购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带量采购工作。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带量采购监督工作及省属医院采购联合体带量采购全程监督工作。

       (二)明确采购主体。采购联合体作为药品带量采购主体,成立工作机构,负责药品目录遴选、价格谈判等工作。县域医共体作为一个采购单位,整体纳入采购联合体,实行药品集中统一采购。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

又一省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采购

       (三)统一平台实施。药品带量采购通过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实施。采购信息通过采购联合体牵头医院官方网站、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采购分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ahyycg.cn/)全程公开,确保阳光透明。

       (四)确定采购周期。药品带量采购周期由带量采购联合体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约定,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带量采购执行到期后,各市应按照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及本指导意见,适时启动新一轮药品带量采购工作,确保药品采购衔接有序。

       三、规范采购流程

       (五)公布药品价格。由省药采中心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发布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及价格、未确认2017年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药品目录及经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2016年公示的2014年以来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集中招标中标价格的最低价,供各地带量采购时参考。

       (六)统一用药范围。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用药衔接,保障连续性医疗服务。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用药范围。探索城市医联体成员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城市医联体牵头医院统一用药范围。

     (七)明确采购比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我省基本用药、国家基本药物的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原则上按下表执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确实因疾病诊治需要的,可按规定采购使用其他药品,并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统计。

       (八)规范目录遴选。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我省基本用药和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不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除外,采购时不得高于此价格)内药品,科学合理遴选药品采购目录。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与原研药可替代的药品目录,原则上采购价格较低的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