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和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坚持重典治乱,把“四个严”写进法律,建立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和疫苗管理法草案经过二审之后,部分条文内容还有调整空间,但大格局已定。按立法程序,这两部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会议将会对这两部法律草案进行表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宋华琳表示,部分自媒体称两部草案“未通过”,是因为其不了解我国立法程序。

       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于2015年修正,对立法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其中,第七条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二十九条则明确指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具体规范是:常务委员会会议*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此外,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立法法》第三十条也提出了例外情况,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未通过”? 提请“三审”后方表决

       据悉,此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是一次对《药品管理法》的全面修订,按照药品研制与注册、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剂管理、上市后管理等环节调整了药品管理法的结构,并将有些涉及疫苗管理的内容纳入了疫苗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则增补了多处内容,如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制定疫苗批签发制度,对疫苗的研制和创新进行激励和支持等等。从两部草案二审稿的修改情况来看,显然都不在《立法法》第三十条所适用的范畴之内,预计提请“三审”后才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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