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还没有具体的时间、步骤。除直辖市外,各省(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上是市级或县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绝大多数是县级统筹。在年初召开的全国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上,韩正副总理强调,要以积极的心态稳妥推进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因此,要进一步增强对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分散风险,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由于目前很多地方医保基金停留在县级统筹的层次,县域之间经济发展差距比较大,直接影响医保基金收入,加之地方疾病往往与贫困和落后相关联,造成一些县市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地方财政困难也无力支持,而经济状况好的临近县市基金大量结余,但不能相互调剂使用,从而造成在一个地市范围内县市之间医保待遇差距较大。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是从根本上促进各地医保制度均衡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制度互助共济优势的需要。
其次,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医保基金统筹层次低,导致跨统筹区域享受医保待遇存在障碍。开通异地住院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后,状况有所缓解,但是还存在不能覆盖门诊就医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还是需要尽快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
再有,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规范管理,降低基金运行风险。统筹层次低,经办管理的单位多,受到人员、技术、能力等非制度因素的影响大,基金运行本身蕴含很大风险,而且这种状况持续的时间越久,风险越大,越不利于以后实现省级统筹。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在资金管理上移的同时,更是管理权限的上移,有助于实现经办管理更高水平的统一规范,也有助于增强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和药品厂家的谈判优势。
对于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有些同志还有一些顾虑,主要考虑是就医人员从基层向大城市转移,会造成大城市医院更加拥挤,同时,担心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后,基层领导和管理部门对医保费用的管控责任会放松。这种顾虑在制度建立之初是反映客观实际的,但是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包括医保费征缴体制的统一,当前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可行性明显增强。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已广泛应用于医疗保险管理当中,对医疗保险数据的集中管理、对医疗机构行为的实时监控等举措,为医保机构管控基金支出风险提供了技术支撑,也为资金的集中奠定了基础,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的条件进一步成熟。国家应该对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做出统一的规划和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特别是那些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有条件的地方甚至直接推行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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