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前列腺增生行尿道电切术,导致患者尿失禁构成七级伤残,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5年5月6日,原告王某某因前列腺增生在被告医院行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因术后出现尿失禁遂到外院治疗。2015年8月23日原告到第三方甲医院检查诊断为前列腺术后疤痕狭窄;2017年6月9日原告到第三方乙医院检查诊断为行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术后出现尿失禁;2017年8月14日原告到第三方丙医院诊断为前列腺增生症术后,外院开放性手术后尿失禁。2017年8月21日原告到第三方丁医院拟行人工尿道括约肌植入术,考虑手术风险极大,暂缓安置人工尿道括约肌。
三.裁判结果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评价,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往往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法院综合司法鉴定意见、医方的医疗行为、原告的损害程度,酌定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2019年2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王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10,660.8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在被告医院行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术后即出现小便失禁,完全不能自控,镜检所见后尿道疤痕狭窄,见残留前列腺体,括约肌环存在,镜检括约肌无收缩,诊断为前列腺术后疤痕狭窄,后经被告医院对原告反复多次住院治疗无好转。依据相关法律,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二)医方辩称:原告王某某诉称在被告医院行尿道前列腺电切除术,术后即出现小便失禁不是事实。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应以65%认定。
(三)医疗鉴定意见: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王某某尿失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在对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综合分析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65-75%;被鉴定人王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四)法院观点:所谓尿失禁,在医学临床上指不能控制小便而自动溢出,需行人工尿道括约肌植入术后方能得到有效控制。原告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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