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保持药房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药房委托给获得GSP认证资质且实力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的医药公司进行有偿租赁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
实际上,医院“药房托管”问题在业内争议已久。
“药房托管”产生的背景
从产生的背景来看,“药房托管”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国内看病贵、看病难的老大难问题,从“以药养医”发展为“以药补医”模式,尝试医药分开。
起初的药房托管发生在2001年,是由深圳三九药业和广西柳州中医院等7家医院合作尝试,这也开辟我国“药房托管”的先河,形成“柳州模式”。
2003年,南京市开始试点医院药房的托管,真正形成药房托管“南京模式”。此后。南京药房托管新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这些“药房托管”模式的探索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作用,给医药行业带来很多的机遇。
2011年,我国发布《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中提出,“鼓励连锁药店积极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药房托管”模式也逐渐被推广开来。
自2013年起,“药房托管”已持续升温,广州、北京、深圳等地都有出现。其中广州几百家医院都实行了“药房托管”模式。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该模式的弊端也逐渐凸显出来。
弊端凸显,业内呼吁反垄断
主要的弊端就是,部分医药企业“钻空子”,从而获得灰色空间。这对于医院的良性发展,以及医药行业的发展都存在不利的影响。
在此背景下,曾有多个省份都有响应反垄断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规范。
例如,2017年8月,广东省发改委发布消息称,广东省价监局已经开始起草《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明确规定了公立医院、医药企业在药房托管中可能面临的39种垄断行为。
业内也对此发声,要求禁止“药房托管”。
例如,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就曾建议停止“药房托管”。他表示,药房托管实质上是药房产权与采购权的分家,是采购权、使用权与审批权的分离,而非根本性的改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
随着“药房托管”越来越不被看好,全国多地对药房托管都持有谨慎态度,许多发展做药房托管业务的企业也纷纷转型,甚至是直接不干了。
例如,今年6月份,辽宁下发《关于对朝阳市北票市中心医院和建平县医院等两所公立医院遴选药品流通企业尽心招标活动的问询函》,其中提出的意见要求,对两医院药品招标活动和和药房托管的问题进行核实、调查;取消两医院遴选药品流通企业进行药品招标和药房托管行为。
近期以来,“药房托管”要凉了的消息也一直在业内流传,然而很长时间内并未出现国家层面真正禁止的文件。直到此次意见的出台,这也是国家层面头次明确禁止“药房托管”的文件,由此看来,“药房托管”真的要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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