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最新文件,未中选高价药,提高自负比例,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

       近日,一份上海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药监局联合发布的内部培训资料——《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在业界流传。

       ▍未中选高价药,提高自付比例

       根据文件,上海市将逐步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以下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种“价高药”个人提高自负比例》,在以上基础上,上海医保支付标准也将调整:

       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退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

       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额定自负标准。

       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

       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收据的项目明细中应予以标注,以供识别。

最新!4+7未中选高价药 提高自负比例

       (图片来源:易联招采网)

       ▍未中选药品,要梯度降价

       此外,文件还规定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的要求在上海2018年度的相关文件中,已经有明确表述。

       2018年11月21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以下简称《文件》)。

       《文件》规定,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必须在本市2017年中标价(或挂网价)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挂网价应不高于按7.2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挂网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