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医疗集中采购平台转发《关于做好“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为切实保障降价抗癌药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尽快惠及广大患者,现就建立“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机制。

       《通知》中的所谓“17+13+X”是指17种纳入医保目录、13种谈判成功、未来将参加带量采购的X种抗癌药,具体而言,即在国家医保局组织谈判的17种抗癌药基础上,从现有医保目录中再选择安徽省用量较大的抗癌药组织省级带量采购,第一批谈判13种,已经大幅降价,今后将实施选择X种抗癌药再组织带量采购,不断扩大惠及参保患者抗癌药种类。

       由此,这一模式也被称为首个省级抗癌药医保谈判。

       在费用清算方面,《通知》要求,医疗保障部门在开展2018年及2019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17+13”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2020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17+13”抗癌药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总额控制额度。

       以后带量采购的“X”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当年医保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次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17+13+X”种抗癌药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总额控制额度。

       各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对“17+13+X”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药占比”和次均“三费”(材料、药品、检查化验费用)的考核范围。

       各地应相应调整慢性病医保用药目录和病种结算限额,将“17+13+X”谈判抗癌药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在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安徽省药采中心将“17+13+X”种抗癌药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分类标注与提示,确保各医院在保证治疗效果前提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并将动态监测“17+13+X”种抗癌药的使用量情况。

       同时,《通知》还提出,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肿瘤治疗规范和诊疗能力做好“17+13+X”种抗癌药的配备工作,简化“17+13+X”种抗癌药采购流程,对临床必需可直接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目录,确保有药可用和优先使用。

安徽省开启“17+13+X”抗癌药降价潮

       此外,针对长期困扰企业的“二次议价”“拖欠货款”问题,《通知》也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提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17+13+X”种抗癌药国家谈判和我省省级带量采购确定的价格进行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不再组织二次谈判议价。

       各医疗保障部门在向医疗机构预付基金时,要考虑将“17+13+X”种抗癌药使用后增加即时结算垫付医保资金额度纳入基金预付额度范围内,及时向医疗机构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垫什资金压力。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简化“17+13+X”种抗癌药财务支付流程,完善与药品供应企业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回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企业回款。从交货验收入库之日起,基层、县级、省市级医疗机构应分别不超过30天、60天、90天向“17+13+X”种抗癌药供应企业回款。

       可以看到,安徽省已经将降低抗癌药价格工作进一步落实,同时要求按时回款确保降低企业负担,《通知》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尽早尽快使用“17+13+X” 种抗癌药,这也意味着,安徽省的患者有望尽早使用更便宜实惠的“17+13+X” 种抗癌药,减轻用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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