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计委发布《2014年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年底前实现全省基层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随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加大推广使用基本药物的力度,不断提高使用比例,逐步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针对江苏省卫计委出台使用细则,赛柏蓝分类整理如下:
一、基层医疗机构
基本药物(含520+省增补):全部配备使用。少数规模较大、功能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由城市区级医院改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参照二级综合医院的要求,配备使用药品。
非基本药物:按通用名计算计比例不超过本单位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15%。品种方面主要满足急救、妇科、儿科和相关特色科室用药的需要。
二、非基层医疗机构
基本药物(520+省增补):优先配备使用。
基本药物销售额占本单位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40%-50%,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20%-30%。
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和销售金额应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10%。其他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优先配备使用并逐步提高使用比例。
三、国家基本药物得到强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国家基本药物(即520)使用得到了强化。江苏省卫计委特地对520占所有基本药物的比例进行规定。
1,配备使用比例:
基层医疗机构:不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低于40%,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50%,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60%,村卫生室原则上不低于20%。
非基层医疗机构: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80%,二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原则上不少于70%;
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70%,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原则上不少于60%。
2,国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所有基本药物销售额的比例
基层医疗机构:苏南地区不低于50%,苏中地区不低于55%,苏北地区不低于60%。
非基层医疗结构: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不低于销售基本药物总金额的50%。
赛柏蓝注意到,为保证执行效果,江苏省卫计委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把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处方量的比例作为考核临床医生合理用药的指标,与绩效分配挂钩,加大考核奖惩的力度。
附:江苏省卫计委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委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规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同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制度实施范围,配备使用并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年底前实现全省基层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随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加大推广使用基本药物的力度,不断提高使用比例,逐步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
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强化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不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低于40%,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50%,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60%,村卫生室原则上不低于20%。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苏南地区不低于50%,苏中地区不低于55%,苏北地区不低于60%。
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80%,二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原则上不少于70%,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70%,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原则上不少于60%。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本单位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40%-50%,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20%-30%,其中,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不低于销售基本药物总金额的50%。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和销售金额应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10%。其他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优先配备使用并逐步提高使用比例。
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兼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衔接,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发展要求,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要,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除外)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外、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配备使用的品种(按通用名计)比例不超过本单位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销售药品总金额的15%。
具体品种,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诊疗科目确定的诊疗范围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进行选择,主要满足急救、妇科、儿科和相关特色科室用药的需要,并注意与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的衔接,鼓励多用常用低价药品。原则上基本药物目录中可以替代的品种不得选用。
少数规模较大、功能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由城市区级医院改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参照二级综合医院的要求,配备使用药品。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