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重庆市开展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
首批15个病种政府指导价出台
7月29日,记者从重庆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和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从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将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
本次试点范围,为全市的二级医院,相关部门将依据国家临床诊疗路径规范,分批推出50个单病种收费改革试点病种,首批推出的病种包括老年性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 人工晶体植入术)、新生儿病理性黄疸、急性单纯性阑尾炎、计划性剖宫产等15种。
同时,相关部门也鼓励一级和三级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收费标准按二级医院标准,分别降低5%和上浮10%执行。
记者了解到,试点涵盖的首批15个病种,均制定了政府指导价,如治疗老年性白内障,政府指导价为单眼每例4040元,记者从本地一些医疗机构了解到,除人工晶体费用另行计算外,目前主城区老年性白内障治疗总费用在4000元—6000元不等。
又如,计划性剖宫产政府指导价为每例3700元,而根据治疗方案的不同,我市目前每例实际费用在3500元—8000元不等。
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政府指导价包括了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医药费用,即患者确诊入院,按规定的临床路径诊疗规范治疗,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的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查、化验、检查、床位、治疗、手术、护理、药品、医疗耗材,“凡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例,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除了血液和血液制品、用血补偿金及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可按规定收取费用。政府指导价是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该标准。”
该人士强调,不在确诊病种临床路径内或与确诊病种无关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诊疗费用,将不能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相关费用还是要由患者自行承担。
此外,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符合退出单病种临床路径条件的,将严格按国家和我市临床路径管理的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发生的诊疗费用,按现有的政策规定另行计算。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其医保支付结算,按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各医疗机构须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在实施按病种诊治前,应将收费原则、标准、临床路径、进入和退出机制等事项,及时告知患者,并签订病种收费诊疗协议书。
据了解,早在2012年8月,我市已在部分区县,开展了少数几个病种的收费改革。而随着本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改革试点,我市的广大患者将得到更多实惠。
病种名称 除外内容 政府指导价 (元)/例
股骨颈骨折(髋关节置换) 内(外)固定材料、植物止血材料 14280
锁骨骨折内固定 内(外)固定材料、植物止血材料 9690
老年性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 人工晶体植入术) 人工晶体 4040(单眼)
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 5190
髌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 4950
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 4480
混合痔(吻合器痔上粘膜环切术) 吻合器 3610
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4000
胃食管反流病药物治疗 5300
病毒性心肌炎药物治疗 4080
子宫肌瘤 5000
急性单纯性阑尾炎 3600
急性化脓性阑尾炎 4600
自然临产阴道分娩 1800
计划性剖宫产 3700
说明:1.本表为二级医院按病种收费标准最高限价。2.除外内容按我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记者 白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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