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
江苏: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省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公立医院不得采购中标目录外产品,不得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
在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到2015年底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合理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到2017年公立医院药占比降低到30%以下。
福建:对医院医保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人社部门医保基金对医院实行总额控制,按月预付。割断医生与药品、耗材、大检查收入的利益联系。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院长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严禁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耗材和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安徽:坚持合理用药、合理使用耗材、合理检查,建立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医院工资总额与药品、耗材、检查收入占比挂钩。
以前三年加权平均数作为考核基数,占比降低则工资总额相应提高,占比提高则工资总额相应降低,确保药品、耗材、检查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加强内部监督,对执业医师处方等诊疗行为统一网络监管。加强过程监控,签订阳光协议,对违规供应商实行黑名单制。
青海:深入研究药品价格放开后,药品集中招采的管理体制及招标方式。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省级集中采购,建立阳光采购交易制度,搭建阳光采购信息平台,所有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网上交易。
研究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使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由市场充分竞争形成最低价。逐步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医保对医院控费加强,医院会转而控药品、耗材,安徽,青海两省特别提出对药企、特别是药品流通商的管理,未来国家医改政策是否也会有和药品流通商的内容呢?值得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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