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身份不明和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我国建立起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该制度着眼于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制度建立后,卫计委会同财政部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印发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了《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2014年以来,卫计委全面加大了疾病应急救助落实力度,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救助基金的核报核销工作。同时,卫计委专门召开全国视频会议部署疾病应急救助任务要求,采取现场督导、日报进展、及时通报等形式,加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推进力度。
根据国办文件精神和我委工作部署,各地不断加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力度。其中,江西、吉林、黑龙江、四川、天津、河南、海南等省(市)明确了基金申请、患者身份确认等工作程序和有关部门审核时限,细化了救助对象条件,增强了可操作性。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上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在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补助资金14亿元的同时,地方财政共配套了3.8亿元。截至12月26日,全国各医疗机构共救助患者32.9万人,申请资金16.0亿元。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实在在地解决了患者的实际困难,让贫困患者在突发疾病时不再担心费用,能够放心接受治疗,同时也缓解了医疗机构的急救欠费压力,让医务人员专心抢救患者,医患关系进一步和谐,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救急难”和“兜底”作用初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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