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吉林省发布《关于持续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正式印发《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实施方案》(下称《采购方案》)。
《采购方案》要求,采购目录将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医保(新农合)、价格较低的药品,优先选择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并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同时要求,同种药品、同一剂型和规格,不同生产企业,拟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宜差距较大;药款结算时间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等。
同时,《通知》表示,根据吉林省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安排,药品耗材招标、采购管理政策职责由新组建的省医疗保障局承担。为保障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连续性和必要性,现将职能划转前由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采购方案》正式公布。如遇国家及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优选基药、一致性评价药品
吉林《采购方案》明确,将实行分类限价挂网采购方式,主要分为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直接限价挂网采购。采购周期不低于一年。在采购周期内,对挂网品种的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在采购目录如何制定形成方面,吉林明确,本次“分类限价挂网采购药品”将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吉林省医保及新农合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等,按照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合理编制目录并制定采购计划。
具体要求:
(一)以吉林省2013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为基础。
(二)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医保(新农合)、价格较低的药品,优先选择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
(三)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出台诊疗方案规定的药品。
(四)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支付政策相衔接,兼顾特殊人群用药需求。
(五)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提高药品采购使用集中度,选择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药品。
(六)充分发挥吉林省医联体、专科联盟作用,鼓励医联体、专科联盟由医联体牵头单位为组织领导单位,在医联体、专科联盟内可试行目录统一、价格统一。
从采购目录相关要求中可以看到,基药、医保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将成为关键的遴选因素,同时符合临床路径、剂型规格标准化也是重要依据,这些要求彰显了临床合理用药的趋势。
可不采集福建、广东、重庆和部队价格
在价格上面,吉林也制定了详细要求,价格联动、全国省级最低成交价等思路涌现。
在限价制定规则中,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限价规则是:1.按照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生产企业制定限价;2.按照价格联动原则,将采集到的黑龙江省、辽宁省及吉林省最近一次的省级中标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取黑龙江和辽宁省的平均价与吉林省中标价相比较,低值的作为限价,限价原则上不高于吉林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
直接限价挂网采购限价规则是:企业在通过平台上报产品信息的时候,需将2014年8月15日以后全国省级最低成交价格同时上报,一个产品在一个省份中有多个执行价格的,填报最低的一个价格作为该省的交易执行价格,没有价格来源的自行填报拟采购价。经公示无异议后,将企业上报的产品最低成交价格作为限价。可不采集福建、广东、重庆和部队的价格。
药款结算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再来看议价方式,吉林规定,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由各医疗机构或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负责拟定议价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其挂网采购目录进行议价,鼓励同一医联体限价挂网采购目录执行统一价格;直接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由使用医疗机构制定议价方案并组织专家自行议定采购价格,议定的采购价格不能超过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
而在议价原则中要求,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和包装的药品拟采购价格原则上应符合合理的比价关系;同种药品、同一剂型和规格,不同生产企业,拟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宜差距较大;采购周期内,若发现采购价格不合理的,实行价格纠偏、动态调整。
在采购要求上,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议定的价格通过省药采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再次强调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医保(新农合)、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优先采购同品种、同品规价格较低的药品。
同时,在业界最为关注的药款结算上,吉林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对采购配送的药品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生产(配送)企业开具合法有效的销售 发 票。药款结算时间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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