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并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产生深远的国内国际影响。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女士,他们两位共同回答与中医药法有关的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一直有一个说法叫做“民间有高手,偏方治大病”,我们关注到其实一直以来,在基层当中有一些去医院治不好的病都是靠一些所谓的民间游医治好的,但是这些游医也长期以来处于一种非法行医的状态,我们想问一下,这次中医药法有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对这些有着一技之长、一方之长的民间游医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王国强: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共同努力下,《中医药法》刚刚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医药行业的一件大事,更是一件喜事。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但是,中医药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对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中医药法》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出台一部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的《中医药法》是中医药行业的夙愿。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参与起草、修改的二十几个部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反复论证、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用“工匠精神”对每一项条款、每一个词语“精雕细琢”,力求完善、全面。《中医药法》从无到有,从初具雏形到走向成熟,凝聚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智慧。《中医药法》内容全面丰富,在具体制度设计中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了中医药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和民众期盼,符合中医药发展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实用性。

  《中医药法》以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为宗旨,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注重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医药卫生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持我国作为传统医药大国在世界传统医药发展中的领先地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将着力做好《中医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制定中医药法配套规章及制度,严格执法,确保法律落地生根,切实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希望媒体朋友们继续一如既往地支持、关心中医药发展,对《中医药法》及相关工作进行宣传和报道,让全社会更好的了解《中医药法》,推动《中医药法》有关规定落到实处。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中国、实现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民间中医从业人员绝大多数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但现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中医药法根据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主要是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同时考虑到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民间中医主要在诊所执业,而且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改变了一直以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这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中医药法在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方面也作了安排。一是国务院中医药局将会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制定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注重对其实践技能和效果的考核;二是制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要求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以限制诊疗范围的措施来降低医疗安全风险;三是对加强日常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瞭望周刊记者:社会上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关注,我们想问刚刚通过的这部法律的亮点,再有就是如何看待这部法律未来对促进中医药法的作用和意义。谢谢。

中医药法来了!大家关心的问题这里有答案

  黄薇:中医药是我国各族人员在长期生产生活和同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也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中医药法的通过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医药法有五大亮点:第一,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二,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正因为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所以需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法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等多个方面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规定了适应中医药发展规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包括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对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等。

  第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相比,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为此,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包括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项目分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和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此外,还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

  第四,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管理;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医药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

  第五,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严厉的处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加大对危害中药材质量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中医药法通过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制定中医药法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医药法在中医药管理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保障力度,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同时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大对中医药的监管力度,保障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质量安全,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制定中医药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在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在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制定中医药法,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制定中医药法对于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作用。中医药是中华文化、医学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对世界的独特贡献。制定中医药法的影响力不仅是国内的,也是世界的,是为解决世界医改问题提供的中国方案。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适应“走出去”战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