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就各项条款进行了讨论,一些委员也提出了对个别条款更细致的修改意见。《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准入问题依然是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
草案三审稿中,规定了中医诊所设置、传统中药制剂等方面准入采用备案制,这在顺应中医药学术特点、为中医药发展创造宽松条件的同时,也让如何兼顾合规安全发展成为必须关注的问题。
“一定要加强中药种植管理,制定中药评价标准,绝不能让中医毁在中药上。”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说,“任凭配方有多么精细多么好,没有优质的中药,可能效果就会降低。而这样持续下去,就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信任中药,进而也就不相信中医。”
正如全国人大代表韦飞燕在讨论时所言,中医药未来发展既要保持传统的理论和方法,但也不能停留在过去“神农尝百草”的方式上,因为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也更需要科学的方法,提供安全的用药保障。
中医药立法进入“最后一程”
我国作为传统中医药的发源国,却还没有专门的中医药法律。去年12月21日,我国首部中医药法草案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今年12月19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这意味着从草案到成为正式法律已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分组审议中,部分委员认为草案比较完善,建议在本次常委会上进行表决。与此同时,业界也对审议中的中医药法充满期待。中国中药协会秘书长王桂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首部中医药法有望解决目前行业面临的困难,这既可以增强人们对中医药的信心,也能建立符合中医特点的准入标准,对行业发展是个利好。
经过两次审议后,中医药法草案三审稿也有多处修改。在此前的审议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公众提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时还面临困难,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予以明确。
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这意味着盲人按摩执业有望获得法律依据。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建议:“关于盲人按摩的规定,建议把‘盲人’改为‘残疾人’,这个面可以更宽。现实中不光是盲人从事这个职业,比如肢体残疾的人也在从事按摩服务。”
在中药材方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规定。
对于禁止使用剧毒农药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姚胜在分组审议时认为,这是一个禁止性规范,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违反这一条的处罚内容,否则这个规范就不完整。
三审稿还增加了“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保护中医药管理体系”“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等内容。
此外,对于各界关注的监管问题,草案三审稿中也有较多着墨。例如,第5条中对国家和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了规定。
韦飞燕表示,希望在制定配套法规实施条例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范畴,甚至细化到项目上,尽量避免职责交叉造成的扯皮。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准入需兼顾防风险
准入的问题,仍然是众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讨论的焦点之一。草案三审稿中,对举办中医诊所、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等提出备案的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认为,这是顺应中医药学术上的特点在立法方面的调整,为中医药发展从机构、人员、药物和剂型等方面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扩大了中医药服务的有效供给,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不过也有委员担心放宽准入后的风险把控问题。
比如草案第14条第2款中显示,“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认为,因为医疗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建议将“备案制”改为“审批制”更为合适。
此外,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细化涉及备案的具体相关条款。例如草案第32条规定,“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韦飞燕表示,这一条款的初衷是为了充分推广中药传统制剂降低门槛,出发点是好的,但同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如果中药制剂粗放使用,再通过临床反应进行检测,那么出现重大不良反应后,已经对生命造成威胁了。所以更需要科学的方法,提供安全的用药保障。“我建议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完善中药传统制剂备案制的要求细则,特别是中药制剂的毒性实验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喜庆也表示,从医疗实践看,备案制剂的中药制剂容易出现失控的问题。建议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前增加几个字,把它限制在“经典处方用该处方的传统工艺配制”。
获取医师资格该收紧还是放宽?
在中医医疗人员资格的获取方面,草案三审稿也充分考虑到中医医师培养的特点。草案三审稿第15条具体规定: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该条还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获得医师资格无疑是医疗人员进入中医医疗最重要的一个准入条件,医师的技能水平直接决定了医疗效果。《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围绕第15条,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常委会的人大代表提出了个人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应增加“具有规定学历”的内容,增加“规定学历”意味着获取中医医师资格的条件增加。与之类似,常委会委员谢小军也建议,考核的内容除了实践技能和效果以外,还需要有基本的医药理论知识。中医药师更重视经验和技能,但是作为治病救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需要具备基本的医药理论知识。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师承的方式或者多年实践方式学习中医药的年轻一代,应该有条件、有能力通过自学的方式学到基本的医药理论知识。
与上述建议有所不同的是,有的委员认为医师资格的获取应减少一些条件。
例如,对于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获取医师资格需要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认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等条款也可以保证中医医师资格取得的质量,如果要两名中医医师推荐,有的地方还是有难度的,有人接触的人少,他就很难找到人来推荐,也可能有的人出于怕竞争不愿推荐别人,因此建议删去“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晓云认为,第15条和第17条主要是对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和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要求,而且比较高,从事中医医疗服务的人员有不少人只会一项,建议把这两条写得更宽泛、灵活一些,让从业人员能够给更多的人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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