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社会办医提出了多项鼓励举措和优惠政策。

  提出4大重点支持方向

  首先,为重点引导社会办医发挥补短板作用,《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紧缺专业领域举办医疗机构,并明确了由相关部门根据本市资源分布、社会需求等因素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和向社会发布。其次,鼓励社会办医实施品牌化、集团化、连锁化经营,成规模、上水平发展。第三,支持“互联网+”健康医疗、“保险+”医疗、医生集团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对于符合4大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在准入、财政、医师多点执业、用地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支持政策。

  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针对社会办医普遍反映的发展空间受限的问题,《措施》提出了三项措施进行破解,一是给增量空间。要求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并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规划预留空间。二是调整存量空间。在符合城市总规划的前提下,医疗资源薄弱区域非首都功能疏解腾退出的厂房、土地可调整为医疗用途。三是让出服务空间。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和超常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拓展社会办医的功能空间。

  审批流程更简化

  针对社会资本普遍反映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措施》对社会办医准入流程进行大力优化。一是建立卫生计生、环保、消防、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二是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的审批时限从60个工作日压缩到30个工作日,大幅缩短了非营利性社会办医机构的审批周期。三是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实施备案制管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医师执业方式更灵活

  在前期取消医师多点执业地点数量限制和不再将第一执业地点单位同意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的基础上,《措施》要求,进一步简化医师的执业注册手续,创新医务人员流动模式,实行医师区域化注册,开展非全日制医师工作试点,鼓励医师个体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或组建医生集团,在薄弱区域和基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经历可视同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医师合理流动,破解社会办医的人才困境。

  税费负担再减轻

  长期以来,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在企业所得税减免范围。,《措施》明确提出,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减轻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税负。此外,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型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北京出台多条优惠措施支持社会办医,可免税减费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精神,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在继续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明确重点支持方向

  社会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作用。要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坚持积极引导、重点支持、错位发展,坚持规范准入、有效服务、依法监管、严格退出全过程管理,在综合考虑本市医疗资源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下,重点支持以下社会办医: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举办的医疗机构,在紧缺专业领域举办的医疗机构,品牌化、集团化、连锁化经营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健康医疗”、“保险+医疗”、医生集团等医疗新业态(医疗资源薄弱区域、紧缺专业领域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二、进一步规范准入

  (一)加强规划引导。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合理预留医疗用地指标,并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规划预留空间。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详细说明拟增加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功能定位、规模布局以及相关支持政策。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的,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涉密除外),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二)优化审批流程。市、区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鼓励提供一站式服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审查与决定时限从60个工作日调整为30个工作日;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连锁经营的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卫生计生(中医)部门要会同环保、消防、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出现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等现象。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试点。下放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注册的审批权限。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