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食药监发布在零售企业推行电子处方服务的试行方案,引起了业内对电子处方的持续讨论,原因在于,电子处方试行背后,处方外流可能引起的医药零售市场格局之变。电子处方与处方外流直接相关,电子处方试点放开,处方外流或同时放量。

       西安食药监试点前后,四川食药监、广东食药监等亦出台了相关的试点政策,电子处方,已经成为了处方外流的风向标。

       电子处方应用已有多项实例

       而除了政策层面的推动之外,电子处方在互联网医疗平台和医药零售企业之间的流动早有先例。

       最早可追溯至2014年10月,全国首家网络医院——广东省网络医院上线,其主要通过第三方开发商(友德医)搭建的远程医疗平台,通过安装在连锁药店的网络就诊点的视频终端,患者可向在线医生求医问诊。之后,网络医生的处方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患者持处方在药店买药。

       2015年10月,由浙医二院院长王建安通过乌镇互联网医院开出的“第一张电子处方”。其具体操作流程是通过乌镇互联网医院预约医生,接受视频诊疗之后开具电子处方,并由国药进行进行审方,审方完成之后再电子处方的线下配送。

       2016年1月,武汉市中心医院与阿里健康网络医院合作,患者在阿里健康网络医院预约问诊之后,开具电子处方,并由九州通实现配送。

       2016年3月20日,上海市皮肤病医院通过皮肤宝APP医疗平台,为江苏的一位患者开具了电子处方。同时,上海市皮肤病医院还将与上海医药集团上药物流公司签约,由后者负责其电子处方的药品配送服务。

       同期,山东淄博市人民政府、京东集团、新华制药三方签署合作协议,京东将为淄博市卫计委建设“淄博市医疗处方流转信息平台”。淄博市公立试点医院向处方流转信息平台提供处方,允许用户使用电子处方平台便捷方式向新华大药店的药房购药。

       去年3月,微医依托乌镇互联网医院的资源,开始布局“药诊店”项目,即在药店布设远程问诊设备和相关接口,患者通过该系统在线问诊,开具电子处方直接药店拿药。根据药诊店方面提供的数据,截至今年6月份,药诊店已进入1.8万家药店,日均问诊量达到3.6万,累计接诊量超过400万。

       今年5月,腾讯、柳州市工人医院、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柳州工人医院上线“院外处方流转”服务,通过微信公众号承接医生开具的电子处方,即可实现处方的院外购药。

       该系统首批覆盖柳州医药集团旗下八家药店,今后患者在医院看完病,可自由选择在院内取药或到院外的定点药店取药。

       表1:电子处方试点已有案例

多地开展电子处方试点 千亿利益链正在形成

       多地发试点政策

       西安食药监在今年5月发布了《药品零售企业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工作方案(试行)》,打算将在该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推行电子处方服务。

       根据该方案,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在西安市取得一照两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西安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中获“基本守信”级以上、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

       电子处方应符合卫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方上印有医生电子签名。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门店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西安食药监还要求,参与试点的门店需备有相关的远程诊疗终端。同时各门店终端必须能查询在指定时间内的每一笔处方开方及审核的详细记录。而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能够和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在后台保存咨询录音和视频文件,便于事后抽查。

       处方开具之后,销售处方药时应经执业药师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6月13日,西安市食药监再发文,对于电子处方的共享作了指导意见。在该份《推广互联网医院开展慢性病随诊电子处方共享工作的意见》中,西安食药监又将电子处方的试点工作落在了通过互联网医院进行慢病随诊上。

       《意见》在零售企业资质和过程规范上较前述《方案》没有差异,但细化了对于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相关定义。

       《意见》要求,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具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各级卫计部门以其他形式确认的第三方医疗服务许可,能够保证远程诊疗质量和安全。

       第三方医疗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加入远程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具有合法职业资格,按合法程序开展诊疗行为。提供第三方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自身平台上开展的诊疗服务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共享的电子处方须真实、有效、完整,要记入患者的电子病历,可供患者终身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