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卫计委再次出台两大新政,分别为《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处方点评做出规定。
上海最近在药品管理方面频下狠招,文件密集下发,打出组合拳!
前几天(9月13日),上海卫计委出台文件,医生受贿超5000元将被解聘,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医疗反腐文件。而据《看医界》获悉,该文件下发后两天(9月15日),上海卫计委再次出台两大新政,分别为《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处方点评做出规定。
二级以上医院要成立药事会!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中明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会,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或者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关于药事会,文件明确:
药事会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政策和药品遴选等事项的决策和管理机构,所有涉及药事管理政策和药品遴选事项均须经过药事会集体讨论通过。
药事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单数,不少于7人。
药事会主任委员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轮流担任。担任药事会主任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一届。副主任委员应当由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对于没有建立药事管理机构的医院,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建立健全药事会等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履行药事会主要职责的;
(三)未定期召开药事会工作会议或者药事会全体成员会议,有效提高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水平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开展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的;
(五)未按本规定开展药品遴选或实施过程不规范,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
(六)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七)医务人员介绍或要求患者到特定药店购药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各级医院每月点评处方数不应少于100张
同一天,上海卫计委还印发了《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疗机构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实施处方点评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药学部门,对处方点评结果的应用和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医疗管理部门。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力求使抽样样本能够反映处方整体情况。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对于未建立处方点评相关制度或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文件分别对医疗机构、部门、医师、药师等做出了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处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或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对部门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处方点评工作管理,对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影响处方点评工作开展的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应当院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对医师处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
对于开具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医疗机构应当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开具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一个考核周期内(2年)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医师开具不合理处方,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抄告医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药师处理)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处罚)
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据悉,上述两项新规均自2017年9月25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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