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冰桶挑战赛,"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ALS,俗称渐冻症)患者受到全球的关注,更多的人们开始关注罕见病。罕见病药物系列的前两篇我们分别介绍了美国与欧盟孤儿药的基本法规及2017年药物批准情况,与二者相比,国内罕见病药物的发展速度要远远滞后于美国及欧盟。

         相关阅读:

         《小小孤儿药撬动大市场,一文打尽2017年批准的孤儿药之一美国篇》

         《小小孤儿药撬动大市场 一文打尽2017年批准的孤儿药之二欧盟篇》

       法规和政策的支持可以说是制约孤儿药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先从法规谈起,看一下国内和欧美在罕见病药物发展进程中的差距。

       美国

       1982年, FDA 在其机构内下设孤儿药研发办公室(Office of Orphan Products Development,简称OOPD)以统筹安排全国范围的孤儿药研发认定等工作。1983年,《孤儿药法案》 (Orphan Drug Act,ODA)正式出台,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孤儿药的一部法案,标志着罕见病及孤儿药制度体系的正式形成。此后,美国国会分别于1984年、1985年、1988年、2007年对ODA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使法律条文更为具体。1993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成立罕见病研究办公室(Office of Rare Diseases Research,简称OROR)以推动国内罕见病的研究并向公众提供各类信息;2002年,《罕见病法案》 (Rare Diseases Act)出台,使罕见病研究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罕见病研究基金也逐渐增加,使得孤儿药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除此之外,美国还给予孤儿药一系列优惠的税收政策,如:

       1、对于孤儿药研发投入给予50%税收优惠政策;

       2、同时对Phase I到Phase III的临床试验,给予3000万美金每年的资金支持;

       3、减免处方药用户费用,并开辟孤儿药审批"绿色通道",对获得孤儿药认定的药物进行加速审批。

       欧盟

       欧洲药品管理局(EMA)2000年4月正式实施孤儿药法规,并同时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孤儿药委员会(COMP),承担对申报罕见病认定的建议性评估意见,欧盟委员会(EC)基于COMP的意见最终进行孤儿药认定,最后已认定的孤儿药统一由欧盟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采取集中式审评程序进行上市审评审批。

       欧盟也出台了许多孤儿药的优惠政策,如EMA对获得孤儿药认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监管活动进行费用减免,这些费用包括上市许可前的研究方案协助、上市许可申请和检查费,上市许可后的申请变更费和年费。欧盟还每年向EMA提供专项研究资助,另外EMA还对孤儿药申请人提供研究方案协助(protocolassistance),为已认定孤儿药品的申办者提供协定帮助和科学意见。

       国内

       国内现状----中国对罕见病的认定至今并没有明确的官方标准,更没有关于罕见病的独立法规以及完善、系统的审批政策,医保报销也甚微,可以说目前国内"孤儿药"研发仍在起步阶段,涉足罕见病药物的企业很少,甚至有人形象的用"三无"来形容我国孤儿药目前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中国的罕见病患者已达2000万人左右,罕见病的治疗药物基本依赖国外进口,因此很多的罕见病患者或者无药可用,或者无奈地选择昂贵的进口药。

       近年来,国家及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努力为我国孤儿药的研究及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及有力的支持,进程较缓,以下是收集整理的国内颁布的政策及法规中涉及罕见病及药物的条款或内容:

       2007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同时,第45条明确对于"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2009年:《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对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特殊审批"进行了具体说明:针对罕见病,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在收到特殊审批申请后20日内组织专家会议进行审查确定。申请特殊审批的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生产时,均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

       2013年:《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创新的意见》

       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再一次重申"对重大疾病、罕见病、老年人和儿童疾病具有更好治疗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重大专项的创新药物注册申请等,给予加快审评"。

小小孤儿药撬动大市场 罕见病药物系列之三国内发展篇

       确立仿制药优先审评领域。针对仿制药注册申请,属于临床供应不足、市场竞争不充分、影响公众用药可及性和可负担性的药品,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等特殊人群用药,以及其他经上市价值评估确认为临床急需的药品,实行优先审评。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第230号)

       明确"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注册申请"可实行单独排队,加快审评审批。

       2016年:卫计委成立首个国家级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

       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为加强罕见病管理,促进罕见病规范化诊疗,保障罕见病用药基本需求,维护罕见病患者的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研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罕见病定义和病种范围,组织制定罕见病防治有关技术规范和临床路径,对罕见病的预防、筛查、诊疗、用药、康复及保障等工作提出建议。专家委员会自发文之日起任期3年。

       2016年:《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挤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将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对于罕见病或其他特殊病种,可以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提出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药审中心根据技术审评需要及中国患者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评意见。

       2017年:《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加快新药医疗器械上市审评审批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第52-55号)

       第52号文:支持罕见病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研发。由卫生计生部门公布罕见病目录,建立罕见病患者注册登记制度。罕见病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申请人可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申请,加快罕见病用药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对于国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可有条件批准上市,上市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做相关研究。

       第55号文: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申请人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时,可同时提交试验数据保护申请。对批准上市的创新药,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既属于创新药又属于罕见病用药、儿童专用药,给予10年数据保护期;属于改良型新药的罕见病用药、儿童专用药,给予3年数据保护期。

       这些政策的颁布及出台,包括优先审评,临床试验豁免以及后期的数据保护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对罕见病药物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政策太过零散,没有系统化,也没有强大的正式法规支持。

       另一方面,药品优先审评公示目录中我们也看到了由于罕见病理由而入选的药品,从CDE的公布的优先审评公示目录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已有26个罕见病纳入优先审评,其中5个为上市申请,其余为临床试验申请,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与此同时,全国罕见病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在逐渐建立和完善:上海于2011年将罕见病特异性药物纳入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支付范围;2012年起对戈谢病、法布雷病、庞贝病、黏多糖贮积症等4种罕见病儿童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救助;2012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首次将罕见病纳入大病医疗保障体系中;浙江省在人社厅牵头下于2016年1月开始将戈谢病、渐冻症、苯丙丽尿症纳入医疗保障体系;江苏省己经将多发性硬化、急性(前)髓细胞白血病等四种罕见病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昆明都将戈谢病的治疗药物思而赞(注射用伊米甘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从上面信息和数据可以看出,尽管目前国内关于孤儿药的法规和技术指南在不断发展,但是距离欧美规范市场,还有一段路要走。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只要方向是正确的,我们总会克服困难,实现不管超越。希望有一天,中国患者可以更好的销售优质医疗服务。

       参考资料:

       欧盟罕见病及孤儿药管理现状

         作者简介:zhulikou431,高级工程师、PDA会员、ISPE会员、ECA会员、PQRI会员、资深无菌GMP专家,在无菌工艺开发和验证、药品研发和注册、CTD文件撰写和审核、法规审计、国际认证、国际注册、质量体系建设与维护领域,以及无菌检验、环境监控等领域皆具有较深造诣。近几年开始着力关注制药宏观领域趋势分析和制药企业并购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