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人注意!最近,一场面向2736家诊所的专项检查刚刚结束,多数诊所已中招。年底前,类似这样的督查还会继续,大家一定要小心!
近日,广西卫健委发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18年全区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整治情况通报》,在检查2736家诊所中,发现检查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排前三位的是:
一、未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诊所669家(占24.45%)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滴注活动的诊所282家(占10.31%)
三、挂牌、使用、宣传的名称与登记名称不一致的诊所59家(占2.16%)
诊所是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组成部分,也是基层医疗机构的重要分支。诊所的日常管理是每一个经营者十分重视的方面,但落实到具体细节上,这三个排名前三的违法行为却被当成小事抛之脑后,结果往往得不偿失。为了让大家避开雷区,小社梳理了一些干货,提醒各位平时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规避。
第一, 未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之所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药品和医疗服务进行公示,是为了保障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其了解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对收费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从表面上看是对诊所行为的约束,但从长期来看,受外力监督下的诊所运营实现公开化、透明化才会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有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诊所只有做到亮证经营、公开透明才能体现医疗行为的公平性、可及性,体现基层医疗机构在收费和服务上的优势。
第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滴注活动
关于静脉输液这件事,相关部门在近几年多次强调,在准入和监管上都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
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符合核准标准的诊所,可以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提请当地卫计部门批准,下列提到的准备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三,挂牌、使用、宣传的名称与登记名称不一致
千万别认为这就是件不起眼的小事,一旦摊上事,医疗文书、挂牌等名称与登记注册上载明的名称不符,可能对经营方不利。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另外,在监督现场,处方签往往成为执法人员最容易搜集到的证据,这就要求我们的诊所负责人在设计处方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持处方签上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一旦出现医患纠纷,处方签不仅是患者维权的证据,同时也有可能是医疗机构维权的工具。
年终检查密集,小社再次提醒各位加紧自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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