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在社会办医方面不断释放利好政策,但对于有望参与社会办医的投资主体来讲,似乎总有一扇“门”阻隔着,使社会办医始终不那么顺,一个根本的问题是只“放”不“理”。

       1月2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以下简称《通知》),着力解决好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规定相互制约、流程互为前置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理顺需要多个部门先后审批才能申办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畅通了道路。

       《通知》主要解决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按照流程规范透明的原则,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通知》要求,发改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工商(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在本《通知》下发后9个月内,制定本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督促和指导地方依据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压减审批工作日。制定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流程框架。

       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一步,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按规定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第三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一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第三步,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二是《通知》对以下五种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给予进一步简化优化。

       (一)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对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按照2018年6月19日国卫医发〔2018〕19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具体要求是: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推进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四)简化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各地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或地方自行确定床位数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三是《通知》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联的审批事项之间的工作衔接,避免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的现象,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地方能够自行协调解决政策操作障碍的,要不等不靠、尽早解决。对有关选址、划拨用地等审批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予以落实。

       四是按照服务便捷高效原则,加强审批信息公开,提高服务意识,建立评估机制,让社会办医的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一)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地方卫生健康、中医药、工商(市场监管)要在办事服务窗口、政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规划预留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审批改革措施、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办理登记,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信息,提供社会办医综合指南服务。(二)加强综合审批服务。

       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可充分发挥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窗口作用和综合协调功能,“一站式”提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三)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要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和常见问题,畅通咨询渠道,积极向社会解答本部门的审批和办事规定。努力做到群众和企业向政府咨询一件事情,能够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一件事情,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只需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四)探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组织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就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等内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信用承诺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五)持续优化审批工作。

       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持续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作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按年度对本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听取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者等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审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

       总之,《通知》对于社会办医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好文件,其最大的利好在于进一步割断了缠绕在社会办医看似已经放开的多种政策之间的藤蔓,踢开了阻挡在社会办医设置审批道路上的各种玻璃门、弹簧门,使那些隐形门彻底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