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批国家谈判药品公布5个月后,国家卫计委针对国家谈判药品落地情况,再次发出通知。近日,国家卫计委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早在今年5月,国家卫计委就联合其他7部门发布了《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6月底前挂网采购,不准医院二次议价,并与医保相衔接。同时,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也对外公布,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3种药物价格降幅分别为67%、54%、55%,降幅全部过半。 自去年6月药价改革以来,我国取消了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对于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政府酝酿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来形成价格。此后,由国家卫计委主导开展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试点工作。 国家药价谈判采用了“以医保换药价”等做法,即通过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让专利药合理降价,并纳入相关的药品报销目录,促使药企“以降价换市场”,扩大其销量。这样既可以拉低药价,又不损害药企利益。 但由国家卫计委主导的国家药价谈判,距离其预期目标仍然存在距离。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截至8月29日,仅有云南、海南、广西等17个省份完成了谈判药品与医保报销的对接,其余省份仍将价格已经“腰斩”的药品挡在医保门外,国家谈判药品难以落地,患者依然享受不到药品降价的好处。 这种状况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于医保基金承受力等方面的考虑,对国家谈判药纳入医保并不积极。而卫生计生部门只负责新农合,因此,国家卫计委只能推动国家谈判药品在新农合的落地。 可是眼下,随着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的推进,卫生计生部门对新农合的管理权,正面临何去何从的窘境。今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已明确要求,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这意味着,卫生计生部门对新农合的管理与人社部门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合二为一。 虽然《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权归属问题并未直接涉及,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30日,全国已有2/3的省份对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划部署或已全面实现整合,即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而在这些省份中,只有陕西省在出台的医改文件中提出将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划归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其他省份的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无疑,此次国家卫计委联合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是希望国家谈判药品不要受到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的影响,尽快在新农合中落地。 此次《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的过程中,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 可以预见,随着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的推进,已经纳入新农合的国家谈判药品,也有望纳入统筹的城乡居民医保,进一步扩大国家谈判药品的规模效应,达到药企盼望的“以降价换市场”的效果。 但也应该看到,国家谈判药品从新农合扩大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给医保基金带来一定的压力。为此,应加强医保、医疗、医药的三医联动,建立医保机构、医疗机构、药企三方参与的谈判、协商机制,卫生计生部门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保部门实现谈判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在充分考虑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利用有限的医保基金,最大化落实国家谈判药品,以便让患者尽早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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