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更多患者顺利用上抗癌药物,国家相关部门正加快推进进口药及抗癌药降价工作,包括大幅降低抗癌药生产、进口环节增值税税负,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大力发展仿制药等。在药品集中采购方面,笔者了解到,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推进省级专项采购工作。9月份以来,就有多个地方发布了抗癌药采购方案。   福建   9月5日,福建发布《关于开展抗癌药品专项集中采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对于同一分组仅有独家申报的药品,在不高于本品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的基础上,综合参考境外周围国家、地区采购价,海关口岸价、降税后的产品价格降幅以及医保谈判参考价等进行三轮人机对话谈判。   对于同一分组有两家及以上申报的药品,在不高于企业申报产品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基础上,综合参考境外周边国家、地区采购价,海关口岸价、降税后的产品价格降幅以及同组最低报价等进行三轮报价。且每轮报价同分组号内产品的价差超过30%的予以警示提醒。   湖北   9月5日,湖北发布《关于开展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抗癌药专项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本次专项采购包括该省挂网目录内的所有抗癌药品。另外,生产企业必须承诺挂网价格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集中采购中报价/挂网价。   山东   9月7日,山东发布《山东省医疗机构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文件》”)。《文件》表示,对于申报的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品规,采取生产企业竞争报价采购的方式。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得高于各省依据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最低采购价。   江西   江西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江西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报名的通知》,在前期企业自主降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终端降价效应,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此次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将按招标采购、议价采购、价格谈判3个目录实施分类采购。对于招标采购类药品,将继续采用“双信封”制模式;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将与原研药列入同一竞价组,按相同规则实施采购。   安徽   9月10日,安徽发布《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全省医疗机构按省药采平台发布的价格(除本次带量采购谈判议价成功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其降税降价部分,纳入各带量采购联合体降价幅度内计算。   另外,安徽也于28日发布《安徽省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生产企业须承诺其申报降价药品降税后的价格为全国最低价,即在安徽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   四川   9月11日,四川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四川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降税降价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不执行国家降税降价政策,未在规定时间递交调价申请的已挂网产品,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暂纳入挂网限量采购范围;对拒不降价的抗癌药,四川省药械采购监管平台将及时向社会公告,由该省相关部门报送国家医保局研究处理。   江苏   9月13日,江苏印发《江苏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在今年年底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的报价要在减让国家抗癌药降税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销售价格。同时,要承诺在我省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其它省(市、自治区)。在企业报价的基础上,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将组织专家组,遵循以量保供、量价挂钩、公平合理的原则与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浙江   9月25日,浙江省卫计委发布《浙江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征求意见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将按照国家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抗癌药的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实现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供医疗结机构使用。   其中, 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降低药品进口关税后,主动申请并已在浙江省降低了在线交易价格的抗癌药,可在报价后做相应地抵扣。这意味着,已在浙江省中标的药物,其报价如果低于参考价,且达到浙江集采降价幅度的60%,就被列入拟中标目录,反之,则废标。

省级抗癌药政策发布大梳理:“降税不降价”现象或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