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计委10月9日,发布了湖北省抗癌药采购省级动态调整的第一批结果,涉及国内外多家药企众多品种,包括限价采购目录和参考价采购目录,以及暂停挂网药品目录,公示了调整后挂网价格,要求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即日起执行,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执行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抗癌药专项采购省级动态调整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鄂卫生计生办通[2018]93号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4号)及《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抗癌药专项采购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8〕55号)文件要求,我委开展了抗癌药专项采购省级动态调整工作,经公示及企业确认,现就执行省级动态调整结果(第一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目录
《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抗癌药专项采购省级动态调整结果公布表》(第一批),第一批目录包括以下两类药品:
(一)限价采购目录中已确认药品,未确认及已拒绝药品中未调整价格的药品。
(二)参考价采购目录中所有药品。
二、执行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三、执行时间
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请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于10月10日前调整挂网价格、更改/增加挂网类型、导入限价采购目录同类产品价格及参考价采购目录全国最低价、中位价、最高价,并暂停限价采购目录中未确认及已拒绝且价格有调整的药品。省级专项动态调整与进口药品自主降价已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调整,部分药品价格调整为企业自主降税后价格。
(二)暂停挂网药品接受调整价格的,应于10月30日前在“湖北省公立医院药品(耗材)供应保障综合管理网(http://hbyphcjgw.hbwsjs.gov.cn/)-药品采购准入系统-抗癌药价格确认”中确认,不接受纸质申请。再次确认期间不再接受申(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药品,撤销挂网资格。所有撤销挂网药品价格信息予以保留,供各省集中采购价格参考。
(三)请各地按要求尽快启动专项带量采购工作,根据同类品种价格、全国中标/挂网价格开展议价,重点对用量大、单价高及降税后未降价品种开展带量采购。各地不得将暂停及撤销挂网药品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调整后挂网价的,仍以实际采购价格进行销售;以现挂网价进行销售的,应及时执行调整后挂网价,原则上于2018年10月19日前完成调价工作。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专项采购工作要求,主动申报限价采购目录内新的全国最低价。
(四)医疗机构应针对在用暂停及撤销挂网药品开展替代药品遴选工作,确因临床诊断、治疗等原因需采购暂停及撤销挂网药品的,填写“湖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备案药品采购申请表”,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谁备案、谁采购”的原则采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汇总报省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系统备案。部省属医疗机构直接上报。鼓励医疗机构推进医药分开,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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