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国家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三部委共同宣布,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将芬 太 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该举措被认为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历程中的重大创新性举措,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以下具体情况。

       一.此项举措与美国施压无关!

       此消息一出,很多朋友第一反应就是:可能是美国贸易战施压,中国终于出台了此项措施。因为包括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内的许多美国政要认为美国芬 太 尼等阿 片类药物泛滥与中国有关。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进行了明确回答:此项举措与美国无关!因为"中国对芬 太 尼类药品的管控是非常严格的,合法厂家生产的芬 太 尼类药品从来没有发生过流弊,也不可能流入美国。"包括特朗普在内的指责,都是缺乏证据、有违事实的。

       此外,刘跃进专员还对美国芬 太 尼类药物泛滥的原因进行了几点总结:1.传统影响:美国国内滥用处方止痛药的传统由来已久,这一点从美国人口只占世界5%而阿 片类药物消费却占全球80%可以看出;2.利益驱动:许多美国药企为了维持可观的利润,会资助相应专家有倾向性地研究得出阿 片类药物无害的结论误导大众,并促使药店大力兜售、医师滥开处方,完整利益链一直驱动着阿 片类药物在美国流行;3.监管不力:处方药管制不力,医疗渠道流弊突出;4.文化导向:对毒品危害宣传力度不够,许多美国人竟然将吸毒与"自由""个性""解放"等标签挂钩,更是有现半数以上的州实行了"大 麻合法化"。

       由此看来,美国芬 太 尼类药物泛滥只能怪自己,是咎由自取,中国加强管理此类药物是未雨绸缪,而与美国施压并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二.此次所指的"芬 太 尼类物质"怎样界定?

       我国对芬 太 尼类药物的管理其实由来已久,并非此次心血来潮!我国在1985年就加入了《麻醉品管制公约》,1987年,曾将芬 太 尼、舒芬 太 尼、阿芬 太 尼列入麻醉药品管理例;又如,我国在2017年就曾将卡芬 太 尼、呋喃芬 太 尼、丙烯酰芬 太 尼、戊酰芬 太 尼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理。那么,此次提出的"芬 太 尼类物质"又有哪些新意,怎样进行界定呢?且看官方回答。

       "芬 太 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 太 尼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1、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2、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

       3、哌 啶 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4、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

       三.我国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芬 太 尼药用可以让人减轻痛苦,滥用却能让人患病,是一把双刃剑。因此,这些举措具体实施起来需要考量的问题比较多,既要确保管制范围的广泛性、可扩充性,又要保证最大限度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及其他合法用途的影响。

       对此,参与发布会的三部委代表均给出了相应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1)陈时飞:三大措施

       A.充分评估论证整类芬 太 尼物质具体品种和潜在的合法用途,增加预见性;

       B.科学鉴定芬 太 尼类物质涵盖的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影响合法医疗使用;

       C.制定例外的规定,如果发现列管的芬 太 尼类物质有在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可以及时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之间动态调整。

       2)王贺胜:三大内容

与美国无关!我国将整类列管芬 太 尼类物质,按毒品论处

       A.引入"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严谨、科学地明确了"芬 太 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B.增加列管品种。启动法定列管程序,将"芬 太 尼类物质"增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将"芬 太 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C.制定配套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 太 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芬 太 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关于芬 太 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3)刘跃进:五项落实

       A.部署排查清理:深入摸排重点地区生物医药基地和化工园区,查清排除非法制造芬 太 尼类物质的风险点。清理互联网涉毒信息,切断不法分子网上联络交易渠道;

       B.强化查缉堵截:督促物流寄递公司落实实名寄递、开箱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部署海关重点关区加大对高风险国际邮包的查缉力度,提高查验比例和频次,有效拦截芬 太 尼类物质走私出境;

       C.开展立案调查:系统梳理涉芬 太 尼类物质违法犯罪线索,组织专门力量破案攻坚,经营侦破一批制贩和走私芬 太 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案件;

       D.深化执法合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情报交流和个案合作,联合侦控走私案件,追上家、打下家,最大限度地摧毁跨国贩毒团伙网络,切断走私贩运通道;

       E.加强技术研究。加强芬 太 尼类物质检验鉴定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加快现场查缉和实验室检验设备研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芬 太 尼类物质成瘾性和危害性快速评估体系。

       四.我国此次举措力度:空前!

       毒品,其对人类的危害大家皆知,我国就曾饱受其害。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国家花费了长达3年的时间禁毒,成效明显,让我国成为了享誉世界的"无毒国"。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禁毒再也不会手软,此次我国采取的举措也是力度空前!

       从全球来看,目前毒情并不容乐观,特别是以芬 太 尼类物质为代表的新型毒品来势凶猛!芬 太 尼类物质是近年才出现,并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的新型合成毒品。由于该类物质品种多、查缉难等诸多特点,已成为目前国际禁毒领域面临最大的难题之一。

       对此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综合采取"增加列管品种、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查缉力度、创新管控手段、加强国际合作"等一系列措施,列管品种达到25种,更是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治理力度可见一斑!

       小结

       芬 太 尼类物质从诞生至今,滥用问题俨然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公共危害,各国均在研究相应对策。我国此次力度空前的举措,势必赢得国际赞誉,也希望我国在相应举措的实施下,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杜绝芬 太 尼类物质在我国的滥用!

       参考文献:

       1. http://www.xinhuanet.com/talking/20190401z/index.htm;

       2. http://www.nncc626.com/2017-03/01/c_129498852.htm。

       作者简介:觅苓,药学硕士,生物制药专业,长期从事新药研发,长期关注剖析国内外药物市场动态,擅长生物药物及小分子药物研发。

点击下图,预登记观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