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发展开始向备案制过渡,这意味着从监管层面对试验要求的进一步提高,而药品临床试验机构(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在临床试验的规范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
一、我国临床试验机构(GCP)建设历程和现状
随着近30年的药品监管和临床试验的发展,我国药品GCP机构建立了特有的GCP资格认定制度,在帮助提高新药研发和注册上市效率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图1 我国临床试验发展历程
截至2019年3月中旬,全国共有经过资格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646家,其中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和山东是拥有临床试验机构数量排名前5位的省份,总计约占全国的40%,与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资源成正相关分布。
图2 我国GCP机构区域分布
二、GCP机构向备案制过渡,临床试验“默许制”落地
2017年5月,CFDA(现NMPA)发布了《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将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改为备案管理。这是临床试验经过30年发展和经验积累之后,为适应行业需求快速发展而适时作出的改变。然而,取消资质认定和简化监管流程并不意味降低临床试验要求,而是直接对临床试验项目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管,机构资质不再是门槛,但对试验机构和参与方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8年1月1日起便开始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而药品临床试验的备案制仍未落地。
同时,随着中国以第八个监管机构成员国的身份加入了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接轨ICH-GCP的“宽进严出”,我国临床试验的监管的模式也更加倾向于降低准入门槛、加强过程监管。
2018年7月,NMPA发布《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对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即: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的实行,能有效改善原来提交申请可能等待很长时间的情况,有利于加快审批速度,提高企业进行新药创制研发的积极性,加快新药的研发和上市。
图3 认证制与备案制流程对比
截至2019年3月中旬,CDE“临床试验默示许可”专栏已公示临床试验备案462条,其中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分别占57%和26%;新药申请和仿制药申请分别占85%和15%。
图4 CDE“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公示备案情况
三、国内临床试验机构的主要模式
GCP机构作为其隶属医院的业务部门之一,其对内职能是协调医院各有关部门(临床科室、行政、财务部门和伦理委员会等)开展临床研究,主持制订临床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和安全监查等;对外职能则是负责洽谈和承接临床试验项目,招募受试者、配合并接受监管部门核查、申办者或CRO稽查等。
GCP机构与药企、院校科研机构或CRO机构等共建合作关系,有助于提高临床研究水平和综合能力。当前,国内GCP机构主要有5种模式:
1.传统GCP机构模式
GCP机构为医院院长直接领导下的独立业务部门,人事、行政和财务管理均隶属于医院。GCP机构工作人员全职从事临床试验工作,机构主任多由医院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兼任。
2.科研处与GCP机构共管模式
GCP机构的财务隶属医院,而在行政上归科研处管理,在业务上类似于ARO机构(Academic Research Organization, ARO)。机构工作人员多为本院医护人员兼职,机构办公室主任为医院负责人或科研处主管等。
3.药剂科与GCP机构共管模式
GCP机构在行政上挂靠医院药剂科,并行存在,但无隶属关系。I期临床试验工作人员为全职人员,机构办公室主任同时负责院内两大核心业务科室(药剂科和GCP机构)。
4.部分独立运营模式
GCP机构工作人员由医院医护人员、CRO和临床试验监管机构(SMO)人员共同组成。虽然GCP机构仍属于医院业务科室,但有一定运营独立性。GCP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资源,支持院内医生开展临床研究(II~IV期临床试验),包括提供管理人员、临床试验设施等。此外,GCP机构单独管理I期病房(PIU),承接新药早期临床试验。
5. 企业合作运营模式
GCP机构模式仍隶属医院,行政管理和工作人员为医院正式编制。但GCP机构与药企形成相对固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四、当前我国临床试验机构管理的痛点
在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人员水平低下、监管力量欠缺的情况下,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对保证我国临床试验质量、提升临床试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备案制的出台意味着我国临床试验水平、机构管理水平和监管水平已经得到了全面的提升。然而,当前的临床试验机构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质量控制、试验药物管理和体系文件制定及管理等环节。
1.内部质量控制环节薄弱:
(1)未制定内部临床试验质量检查计划,未按要求实施内部质控管理;(2)质量控制执行不到位,如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实施闭环跟踪,无相应的质控反馈、整改等记录信息;(3)质控相关记录不规范,如检查记录表中无检查结果,未按规定的项目内容填写,对所发现的问题记录不全、描述不清和无人员签字等。
2.试验药物管理不规范:
(1)试验药物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如无低温保存设备;(2)试验药物运输过程中,无温度记录;(3)试验药物使用发放记录及回收记录不完整,如无发药日期,未体现药物批号、数量、有效期等信息,无药物管理员签名;(4)药物接收、发放、使用、回收数量不吻合,且无相应说明;(5)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专业组临床试验用药管理缺乏有效监督等。
3.管理制度、SOP更新和实践脱节:
部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管理制度和SOP的制定与完善工作不够重视,主要表现为仅注重迎接检查,没有把体系建设与临床试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相关制度及SOP的制定、完善过程中机械地照搬照抄,相关制度及SOP长期未进行更新,导致体系文件与自身实际情况相脱节,可操作性不强。
五、小结
2015年以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连同其他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改革和管理措施,临床试验机构向备案制的转变,正是“增效率、重监管”目标和态势的重要体现。而作为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主体,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软硬件的投入、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建设、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以及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物管理等,不断强化药物临床试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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