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多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从5月1日起将芬太 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意味着,数十种芬太 尼类物质将整类列管为管制毒品。

       整类列管杜绝流弊

       芬太 尼类物质是一种强效麻醉性镇痛药,适用于治疗疼痛和手术镇痛,其镇痛效果约为吗 啡的80倍,但与此同时,它又是第三代毒品的重要原料。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谓毒品,是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中国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副教授、禁毒研究专家包涵介绍,本质上,毒品和药品之间在药理属性上并无明确界限。一部分毒品其实已经几乎没有药用价值,譬如冰 毒,此类毒品很容易与药品进行区分。但仍然不少毒品同时也是药品,例如吗 啡、鸦 片等,在这种情形下,依靠药理属性就很难对它们进行区分。

       “列举到管制目录中的药品,从法律定义上看,就可以视为毒品,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除了区分毒品和药品之间的界限,还有如何把这个毒品本身的概念和列管名单中的药物之间的区别,形成一个普通人能感知的程度。”包涵说。

       药用须定点厂商生产

       以芬 太尼类物质为代表的新型毒品来势凶猛,并且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成新型合成毒品。由于该类物质毒性强、品种多、变异快、查缉难,已成为当前国际禁毒领域面临的一大难题。

       国家禁毒办数据显示,2012-2015年间总计仅发现芬 太尼类物质6份,而在2016年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中,芬太 尼类物质有66份。因此,从2017年3月1日起,公安部、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决定将卡芬 太尼、呋喃芬 太尼、丙烯酰芬太 尼、戊酰芬太 尼四种物质列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

       实际上,我国对于芬太 尼等麻醉药物的管制一直非常严格,此前,中国禁毒主管部门已列管芬 太尼类物质达到25种,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而芬 太尼的使用必须由国家指定的定点生产厂商生产,医生使用时必须用专门的麻醉处方开具,并且用空药瓶换新药瓶的方式才可领取。

       国家药监局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我国市场上批准的医疗用芬太 尼类药物包括:芬太 尼、瑞芬太 尼、舒芬 太尼等。这些药物主要用于诱导和维持麻醉,在复合麻醉中与其他麻醉剂合用。芬太 尼透皮贴剂则主要用于癌痛等慢性疼痛的镇痛。

芬太 尼类物质列入管制毒品 药用须定点厂商生产

       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麻醉医生朱凡介绍,芬太 尼是一种麻醉镇痛药,药理作用与吗 啡类似。在现代全身麻醉中,我们一般复合使用三种药物:全身麻醉药、麻醉镇痛药和肌肉松弛药,而芬太 尼就是目前最为常用的一种麻醉镇痛药,几乎每个全麻病人都会使用。“只要做过无痛胃肠镜或无痛人流,那么你其实也已经使用过它。”朱凡说。

       确保合法用途不受影响

       对芬太 尼类物质整类列管,是否会对合法医疗需求和临床使用有影响?刘跃进表示,相关部门通过充分论证,科学界定了“芬太 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管制范围的广泛性、可扩充性,又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及其他合法用途的影响。

       国家药监局副局长陈时飞介绍,如果今后发现列管的芬太 尼类物质有在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将通过制定例外规定的方式,及时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之间动态调整。

       此外,将芬 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也兑现了去年中美元首会晤时做出的承诺。

       刘跃进表示,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文献调研、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方式,在4个月内完成了芬 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的法定程序。此外,相关主管部门将督促物流寄递公司落实实名寄递、开箱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部署海关重点关区加大对高风险国际邮包的查缉力度,提高查验比例和频次,有效拦截芬太 尼类物质走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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