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一份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文件在医药圈流传。
文件指出,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并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文件最重要的内容是明确了定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方向,要求各试点地区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
1、非中选药品价格在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亦可通过增加患者自付比例的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药品。
2、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2倍以内的,原则上以中选药品价格为医保支付价。
3、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2019年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中标价。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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