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5 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明确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品种差别较大的药品要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 2—3 年内调整到中选价格标准。
未中选品种支付标准调整出炉
此前上海发文,对于新医保目录中,与中选品种通用名一致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经降价、限价后仍可采购,但医保将适当提高患者自负比例,一般为 10%~20%;上海的医保支付规则与本次医保局稍有不同。
本次医保局发文,未中选药品支付标准调整规则分为 3 种情况。(3 年内调整到中选品种标准)
1、非中选药品 2018 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 2 倍以上的,2019 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 30% 为支付标准,并在 2020 年或 2021 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各试点城市也可在综合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
2、非中选药品 2018 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 2 倍以内(含 2 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3、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2019 年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完善医保支付方式 鼓励使用集中采购药品
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医保部门制定 2019 年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
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 2019 年定额支付标准。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引导公立医院优化费用结构,促进公立医院改革。
未完成采购量扣医保费用额度
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原则上在试点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各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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