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这家药店被罚120万。

       近日,浙江嘉兴海宁市区的一家药店,因涉嫌虚假宣传被罚了120.56万元。据悉,被罚的这家店位于海宁市区水月亭路上。今年6月,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已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据浙江新闻消息,12月3日,记者自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采取会议营销形式销售“嘉美康”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及“东贵堂”松花粉片压片糖果。

       查实当事人以体验活动、观看视频、主持人讲课的方式,利用经营场所悬挂横幅、锦旗、讲课的宣传形式,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净化血液、使血液PH值保持弱碱性,治疗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颈椎疾病、静脉曲张、帕金森、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的疗效。

       “用店家的话说‘包治百病’。”一名参与侦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说。

       但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嘉美康”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适用范围为“对神经衰弱、失眠、便秘有辅助治疗作用”。

       虚假宣传,价格远高出市场价

       令人震惊的是,这台售价11000元左右、引无数患者争相购买的“治病神器”,其类似产品在各大网购平台只卖2000元左右,两者存在5倍多的价差。

       另外,“东贵堂”松花粉片压片糖果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不仅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经检测还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在检查过程中,住在附近的许多居民反映,这家店经常有很多老人来排队,店里的工作人员给老人们讲课,让他们买东西。“有时候店里会放一些音乐,还会吵到小区里居民的休息。”家住附近的李阿姨说。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嘉美康’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作与实际用途、适用范围不符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

       同时,当事人的虚假宣传,存在欺骗、误导了消费者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人员说,更荒谬的是,经核实,店里悬挂的锦旗竟然都是店家向消费者索要的。

       对此,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120.56万元的罚单,这也是嘉兴全市相关整治中罚款有史以来最高的一次。

       今年以来,海宁针对经营者利用会议、店堂等场所采用虚假宣传方式推销保健类产品、误导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高价购买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专项行动期间,查办保健品会销违法相关案件20余件,取缔违法会销窝点、场所10余个,罚没款合计220余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涉嫌虚假宣传被罚,全国已有多例

       而近年来,因夸大保健品功效而涉嫌虚假宣传而被罚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嫌虚假宣传被罚120万! 药店要注意这些行为

       今年4月,广东省高州一药店当事人因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能,被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界工商所查处。

       据悉,该药店在经营场所门口玻璃外墙上张贴发布:“特价,中老年人三大宝,卵磷脂+深海鱼油+钙加维生素D,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好帮手……”;

       “大酬宾,……牌口服液、每天3次、每次一支,有效预防感冒发烧、咳嗽、扁桃体炎、肺炎、增强免疫力、改善胃肠道功能”等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宣称保健食品有预防疾病等功能。

       而药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所宣称的某品牌口服液等保健食品有预防感冒发烧等疾病功能的相关真实、合法证明材料。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的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7年2月,四川省自贡市一家宣称“全城最低价”的药店被市民举报,因涉嫌虚假宣传,被相关机构介入调查。

       这些宣传语,药店需注意

       根据历年来的案件总结,以及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目前这些行为,均涉嫌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宣传,药店注意。

       1.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2.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3.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4.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

       5.未经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6.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

       7.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