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4+7方案(意见稿)公布!8个工作日,药企收到回款;鼓励使用,医生要涨工资、发奖金!

       1月18日,发布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发布“2019年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公示”(以下简称《天津4+7方案》)(全文见附件)。

       1年完成任务量,8个工作日,药企收到回款

       《天津4+7方案》显示,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合同明确1年内完成医疗机构上报中选品种用量以及药款拨付要求和违约责任。

       其中,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企业,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3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

       医保结余,医院全部留用,可涨工资、发奖金

       鼓励使用方面,天津的方案很“实在”。

       《天津4+7方案》表示,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药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选药品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单独核算,因中选药品降价而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因使用中选药品降低医疗成本,按病种付费、DRGs付费、按人头付费标准出现结余的,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任务完成后,可采购竞品

       《天津4+7方案》表示,任务量完成后的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使用量。

       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从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天津的时间进度为:工作准备阶段(2019年1月—2019年2月);工作推进阶段(2019年3月—2020年2月);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3月)。目前这个方案正在征求意见,期限为1月18日——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