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带量采购,第一份细则来了!

  日前,作为“4+7”城市之一的大连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流出(以下简称《大连意见稿》)。对中选药品的采购保障使用的细则,浮出水面。

  ▍中选药品不占药占比、1年完成合同量、30天回款

  《大连意见稿》表示,公立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保证从药品入库30天内及时回款,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

  同时,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药品经营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

  ▍医院结款不及时,约谈、通报负责人

  《大连意见稿》明确,医保基金要按定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同时积极探索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的运行新模式。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要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及负责人,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

  同时表示,以试点中选价格作为试点品种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统一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中选药品处方量下降明显,约谈医生

  《大连意见稿》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对未按要求完成采购、使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对中选药品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开展医保专项约谈。

  大连显示,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