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这也成为继2018年12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4+7配套文件以来的又一“官宣”。
此次国家主导的“4+7城市带量采购”,是医改过程中的一大创新举措,核心是以量换价、以款换价,降低药价和医保控费。
这一点国办的文件上也进行了确认。方案指出,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目标任务是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保证采购量,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根据此前带量采购4+7试点方案显示,招标降价幅度远超市场预期。据了解,31个试点通用名药品25个中选,其中包括23种国产药品,2种国外药品。31个品种平均降价52%,最高降幅96%。
这也源于国家在采购量上作出承诺,在保证支付方面也作出承诺。采购量方面,此次国务院办公厅的《方案》明确,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保证支付方面,《方案》明确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做好政策衔接,实现三医联动
目前,带量采购4+7试点方案正处于试点阶段,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索与完善。为保障试点政策落地,《方案》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实现三医联动。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给出四点意见:一是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二是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三是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四是明确部门职责,做好政策衔接。此外还明确,试点地区要在省级采购平台上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完成挂网,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4+7带量采购细则来了吗?
可以说,政策方案设计总是难以穷尽实施过程的所有问题,而政策是否能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后续的实施细则。2018年12月20日,上海集中采购事务管理所召开4+7国家带量采购会议时就传达出“大约2019年上旬,国家会出台具体执行细则,地方在1月中旬陆续出台地方执行细则”的消息。
如今,1月中旬已来,地方执行细则尚未明朗化。目前流传最为广泛的莫过于作为“4+7”城市之一的大连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流出,被业内称之为“4+7带量采购第一份细则”。
内容上看,《大连意见稿》中明确了中选药品不占药占比、1年完成合同量、30天回款等要求,同时明确对结款不及时、中选药品处方量下降明显等问题进行处理的要求。大连细则显示,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
然而,还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比如,未中选的品种将怎样进行价格调整;非试点地区的带量采购品种怎么定价;实施带量采购的城市是否增加,以什么样的速度增加等很多细节也需要政策层面的完善。
新浪医药1月17日据财联社最新获悉的消息,在关于带量采购未中选品种该如何降价上,目前上海已完成相关细则的制定并下达至企业。按照上海的要求,在“4+7”带量采购中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将根据其与同品种中标价的差额大小,降价10%~30%。对于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则需在该品种2018年在上海的中标价(挂网价),或2017年在4+7城市的最低中标价(挂网价)的基础上降价10%(原则上不会高于前述调整后的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挂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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