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由国家医保局下发的《关于请提供中选药品生产成本等情况的函》,在医药界内流传。内容主要涉及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试点中选药品的相关信息,要求相关企业及时填报反馈给相关部门。
在4+7中标后的短短时间里,要求企业提供中选药品生产成本的情况,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考量?
笔者揣测,主要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担心企业低于成本中标。也可防止部分产品不当竞争,预防低价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根据此次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显示,生产企业若存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中选药品中选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等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而前期据相关信息显示,“在中选结果执行中,国家药监局、工信部等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将确保药品质量过关。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加大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
二是进一步对中选产品的价格成本构成进行分析判断,为下一步集采打下基础。虽然说,在此次4+7开展之前,已经有相关声音传出:招采组织方对相关投标企业的产品信息进行了充分的调研、掌握,但毕竟掌握的只是医院购销价格,所了解的“费用空间”、“流通环节”也只是根据既往通行的规律进行的判断,这次在中选后,进一步对价格成本构成进行分析,一方面是为充分掌握价格成本之间的构成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有理有力的数据回击“唯低价是取”的声音。
但是,对此次4+7形成的药品价格,是否就一定会达到预期?笔者持相对中立的态度。因为按此趋势下去,2019年的药价大幅下降将违背市场本应遵循的规律。
药品集中采购的本意,说要把药价降到“合理”价格。但是多少才是合理价格呢?降到什么程度才能满足所谓的“基本需求”呢?例如平均降幅高达52%,最高品规降幅高达96%,集中采购把药价一降再降认为是“合理”价格了。但其实本意与初衷,所中选的药价是预设了一个“合理”价格,对招采部门来说,这个“合理价格”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你只能比它低而不能比他高。但是“合理价格”设定之后,生产或需求状况所发生的变化是否会出现预期的现象?
当这个“合理价格”横空出世就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两个结果。第一是导致受控药品的需求大增,人们为了追求性价比抢购。这是能够看到的。第二是导致受控药品价格供给减少,商家生产积极性遭受到打击,使得生产企业收益逐渐降低,药物创新积极性不高,那么竞争力不是很强的生产者(尤其是没有通过一致性评价或通过一致性评价但已经成本急剧上升的企业)就会被迫出局。
结果招采部门的本意本来希望大家都有性价比高的药吃,最终通过一轮轮的降价是否会造成生产药的都快吃不上药的局面?
目前药品采购的市场竞争实情是,一旦放开就乱,一旦抓紧就死。就像目前业界流传的经济学“租房论”一样,如果一刀切限定房租最高价格,短期内租房者的确会受益。但中长期来看,房东没有动力修缮房屋,租客只能住在越来越老、越不节能的房子里;更多的人愿意自己租房而不是合租,或者租更大的房子,造成需求上升;而投资者购买房屋的热情下降,进一步导致房地产商的拿地和开发热情下降,最终形成供给短缺。
4+7药品联采,一再强调是企业自愿行为,但事实是企业不能决定“自己”的“意愿”,因为“市场”并不在“市场”手里,所以,大幅降价的趋势是,中选价格过低会压制投标企业的降本增效行为,也可能使投标企业以降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的方式来应对。同时,此次中选药价哪怕再低,也只能成为一个相对的价格上限,价格管制不仅不能矫正市场失灵,而且还会摁起葫芦起来瓢!
刚结束不久的4+7联采是不是成功的?如果从降价角度来说,是成功的。但一味降价,恐非实际顶层设计的初衷。也许,一切留给时间去印证,是最好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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