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再升级,堪称史上最严,只要发现一次,不仅将被剔出市场两年,且所有之前已签订、未执行完的购销合同立即终止。

       近日,江苏省卫计委发布关于《江苏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打击医药、设备耗材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一个重要看点是,对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处理上,两年内发现一次商业贿赂的,所有已签订的购销合同立即终止,没有余地。

       上述《意见稿》明确,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不得给予采购和使用其药品、疫苗、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医保、物价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良记录一次,拉黑两年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应用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2年内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公告》明确,对一次列入江苏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

       另外,对一次列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在我省药品、疫苗、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实际上,江苏省的这份意见稿是对2013年原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的继承,同时又有延伸。

最严新规:购销贿赂只要发现一次 所有采购合同立即终止

       在对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贿赂行为的处罚上,上述“50号文”里第七条明确指出:

       对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对比江苏省的意见稿,其中的“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堪称是世上最严,不仅牵涉到企业在此后两年内在当地的市场,且会动摇之前购销。

       赛柏蓝器械发现,在处罚上,其他省份除了对上述“50号文”一字不动的继承外,也有考虑到自身情况放宽条件的。

       比如,上海市规定,“两年内暂停涉事药品采购资格(短缺品种除外)”;贵州省规定,“(贵州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如果在两年内再次出现应当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纪录行为的,从再次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期限。”

       与江苏此次意见稿里的处罚措施最接近的应该是安徽省。

       安徽省的处罚是,对“一次列入”者,同样有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者,且在最近一次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的,也有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而二者都要求全省范围内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 2 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

       对比之下,趋势就很明显了,处罚措施越来越严,不再有什么附加条件。

       原标题:史上最严!购销贿赂,只要发现一次,所有采购合同立即终止!踢出市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