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FDA新药申请主要分为3种形式:505(b)(1)、505(b)(2)和505(j),其区别可参见下表1.
505(b)(1)和505(b)(2)被称为新药申请(NDA, new drug application),而505(j)则被称为简略新药申请(ANDA,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即仿制药。
NDAs和ANDAs分类
505(b)(1):即独立NDA(stand-alone NDA),申请者提交的新药是基于FD&C505(b)(1)途径进行申报的,并经过505(C)获得批准。它的特点是其申请资料中需包括完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报告,且这些报告均来自于申请者或者申请者有使用它的权利。
505(b)(2):从表1 中可看出,基于505(b)(2)申请的也为新药申请NDA,它的申请资料中也需包括完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报告,但这些报告中部分信息并非申请者进行研究而获得的(即这些信息不是全部来自于申请者),申请者也没有引用它的权利。这些资料可来源于权威的文献或FDA发布的资料
ANDA:ANDA的申请即为“复制”一个已被批准上市的产品。其中,这里的“复制”是指其与该上市药品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服用方式及适应症等。这类申请可不用提交完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报告,取而代之的为生物等效性试验BE。
请愿性ANDA:请愿性ANDA是一种特殊的ANDA申报形式,是在RLD某些方面(如剂型、服用方式、规格或活性成分)进行改变的ANDA申请,这类申请也可不用提交完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报告。需注意的是,请愿性ANDA申请者需向FDA递交“公民请愿书(citizenpetition)”进行适用性请愿,FDA则会在90天的时间回应这类请愿;获得FDA批准性回复信后才可提交请愿性ANDA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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