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5部门联合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对村卫生室的功能任务、机构设置与审批、人员配备与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保障措施进行了规范。
《办法》指出,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设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要增设观察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同时,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办法》明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据了解,2013年,全国有村卫生室64.86万所,村卫生室诊疗人次为20.12亿,占全国总诊疗人次的27.51%;村卫生室承担着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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