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取消,业内备受关注的“药价放开”真正来临。那么,今后药企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政策环境呢?

  第一大关:最强药价监管来临

  各省在贯彻发改委《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精神同时,纷纷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监管行动。以下十种药品价格行为会被列入违规。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药价放开”时代来临:盘点药企将面临的3大关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各地纷纷加强了对药品零售价格的监测工作。其中,比较惹人注目的有两个省。一个是云南,在放开药品最高零售价同时,要求云南本地药品生产企业报送出厂价、各省中标价;医药批发和零售企业报送采购价和销售价;医院报送采购价和销售价;另一个则是内蒙古,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要求生产企业提交出厂价、各地中标价、医院采购价、以及连锁药店购入价格(要求提交发票复印件)。可以说,在放开药品最高零售价的同时,等待企业的,是最全面、最彻底的价格检查。出厂价、流通环节无法承受价格监管的低价模式,将给药企带来巨大生存挑战。

  第二大关:药品价格监测,可能影响招标采购价格

  据传闻,云南有可能根据调查的医药批发、零售企业的采购价和零售价来制定医保支付价格。尽管该传闻并未得到官方证实,消息还不太可靠。但是,看到内蒙古已经在招标中采集连锁药店的采购价格,谁又能确信,未来卫计委不会依据商业或零售企业的采购价来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的限价呢?

  值得注意的是,904号文并未废止《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药品出厂价调查将继续。根据以往的出厂价监测政策,药品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发改委会建议卫计委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说是否取消中标资格,从广东和内蒙古的做法来看,未来出厂价监测影响药品招标采购限价,这是存在可能的。

  第三大关:依据连锁药店购入价制定医院中标价,有违市场规律的做法

  我们会注意到一点,卫计委招标和后期物价监测中,会加强对连锁药店采购价和零售价的监察。那么依据连锁药店制定药品采购中标价,这是否有道理?

  连锁药店是高度市场化的药品零售终端,与医院截然不同。医院有国家财政补贴和投入等补偿渠道,而连锁药店则没有政府支持;医院可以药品零差率,然后靠诊疗费收入“养医”,而药店零差率就会失去收益来源并被迫倒闭。假如医院依据连锁药店购入价制定采购限价,并执行零差率。那么药店不零差率,其零售价格必然过高,会导致患者强烈要求药店降价,直至药店亏损或失去顾客。

  所以,从逻辑上讲,医院药价机制和连锁药店的价格机制是完全不同的。在医院零差率下用连锁药店采购价来制定药品招标限价或中标价,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做法。其后果就是逼死药店,进而弄死药厂。市场化的商品,应该由市场发货资源配置和价格机制的作用,企图用计划经济的逻辑思维去普遍配置全社会,那必定是漏洞百出、后果严重的。

  但目前来看,国家卫计委等部门似乎还没意识到“医院零差率”是这一违背市场规律的现实问题,仅仅是迫切期望零差率后的带量采购和医保支付价来压低药价价格……所以,药企在这种政策环境下,面临的政策危机颇为突出。尤其对于底价招商销售的企业而言,新的药价监管和招标价格形成机制,带来的后果可能是致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