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几篇关于“魏则西”的文章引起极大关注。文章的大致内容是:身患滑膜肉瘤的21岁大学生魏则西通过百度搜索到莆田系参与承包的医院,后在该院用不靠谱的“生物免疫疗法”治疗,说是能留住魏则西生命20年,却在其家人花尽了20多万元费用治疗几个月后,遗憾离世。
目前该事件的具体真相还有赖于官方的调查。但令我们感到困惑和无力的是,随着事件被一点点解剖,我们尚未看到谁来为这起悲剧买单,甚至,连明确的、真诚的道歉都没有。
涉事医院若真的发布了所开展的生物免疫疗法是“同美国斯坦福医学院的合作项目”,用的是“斯坦福的医学技术”等虚构广告内容,根据《广告法》规定,工商部门最高可处广告费用5-10倍罚款,并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又比如,国家卫计委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规定,免疫细胞治疗被限定在临床研究范畴,医院可以开展免疫治疗临床研究,但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此,涉事医院是否对魏则西告知了该治疗为临床研究试验项目,满足了患者的知情权?若没有详尽告知并让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也是一种医疗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还应明确,医院临床科研试验项目,疗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患者愿意配合试验也是在为科研作贡献,故医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若涉事医院真的为此收取了20多万元治疗费用,在法律上即成立了“不当得利”,魏的家人可以依法请求医院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
如果涉事医院的相关责任被坐实,那么,百度则可能就是责任链的下一环。
百度推广使用付费模式,与莆田系等医疗承包商合作,通过设定关键词等方式,帮助百度用户找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而让医疗机构的广告内容被百度用户看到。这种方式的广告性质至为明显,海淀法院2013年审理相关案件时还曾为此发出司法建议书,认为“百度推广相关结果不仅区别于网名提供的相关解答被排位在优先位置,而且百度推广用户的相关网站内容被突出显示,并含有介绍第三方网站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介绍内容。以上情形具有上述《广告法》第2条规定的广告的相关性质”,但工商部门一直未有明确定性。
从“魏则西事件”来看,魏则西在百度上搜索第一条即为涉事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若百度推广被认定为对本事件当事医院虚假广告推波助澜,则根据《广告法》,工商部门可对其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5-10倍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
而撇开百度推广的广告性质,百度无疑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知道涉事医院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后,采取断开链接的方式是正确的,而不是有些网友所称的逃避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有关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涉事医院不是百度的一般网络用户,而是其合作单位,百度与其有直接或间接的合同关系,无论是基于公司社会责任,还是合同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百度公司都应当对相关合同履行的后果承担更多事前审查而不是事后审查的法律义务,故有人认为“百度审查涉事医院为三甲医院亦足”的观点值得商榷。
现在问题的症结是,相关部门迟迟不对百度推广予以广告定性,即使百度发布了虚假医疗广告,也难以得到广告法的调整和查处,“魏则西”类的悲剧就难以避免再次发生。期待借此事件之机,有关部门对此尽快有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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