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不少于1500家机构,对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随访等相关数据进行重点监测。
根据国家卫健委的部署,2019年药品使用监测将初步启动,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试点省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各省(区、市)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国家基本药物、抗癌药降价专项工作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为重点,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使用监测。
到2020年,监测范围要基本覆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逐步实现对所有配备使用药品进行监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主自愿参与药品使用监测工作。
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
国家卫健委要求,要建立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健全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实现药品使用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功能,覆盖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告药品使用信息。
《通知》就监测系统的建立、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加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组织管理。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二)科学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充分运用卫生技术评估方法及药品常规监测工具,融合循证医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循证药学、药物经济学、卫生技术评估等知识体系,综合利用药品上市准入、大规模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药品临床实践“真实世界”数据以及国内外文献等资料,围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等进行定性、定量数据整合分析。
(三)建立评价结果应用关联机制
1.推动有关证据用于基本药物、仿制药品、儿童药品的遴选和动态调整;
2.指导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不断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结构;
3.提出关于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4.促进卫生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
5.改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符合临床需求的药品。
各部门分工
此外,国家各卫生健康机构将承担相应职能:
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承担药品使用监测基础数据库和药品采购使用编码(YPID)的技术支持和动态维护,制订药品使用监测指南及相关技术规范,承担国家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建设管理和数据分析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药具管理中心:承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具体事务性工作,提出评价工作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牵头组织制订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和相关技术规范,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指南和技术规范的制订要充分发挥相关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行业学协会等专业学术团体作用。
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国家癌症中心等国家级机构: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承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相关专项指南的制订,积极主动汇集临床证据、开展相关评价并推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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