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重庆医保局发布《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重庆市从2019年3月20日起,医疗机构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的价格按调整后的中选价格执行,医疗机构之前采购的存量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不一致的,在2019年3月20日前可按原采购价格向患者销售,从3月20日,一律按照中选药品价格向患者销售。通知详情如下: 

 

存量药3月20日后按集采中标药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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