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拖延货款,可以直接投诉举报。一经核实,不仅医院要加快付款,或将面临处罚。
近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连发两条通知,《江苏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监督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对2019年耗材购销做出全新安排,重点监管商业贿赂,从医院端发力,既约束公立医院,又约束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两个办法相互制约,各位辅助。
《试行办法》明确,所有参与江苏省耗材集中采购的耗材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均在重点监管的之列,其中第十二条重申公立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增强廉政自律意识,不得在药品耗材遴选、采购、使用、回款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坚决抵制药品耗材购销环节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明确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耗材采购百分制考核评价制度,廉洁购销实行一票否决制。
所谓百分制考核,即江苏省对该省公立医院在集中采购中设置考核分数,满分100分。
具体指标分值为:集中采购(15分)、规范流程(10分)、药品配备(15分)、合同签订(5分)、两票制政策(15分)、货款支付(10分)、供应保障(15分)、使用监控(15分),廉洁购销实行一票否决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在按季度自查基础上,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考核。
百分制考评制度由来已久,多省份也于最近两年出台相关措施。不过与江苏省此次发布的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的《办法》联系起来,很有看点。
首先,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的《办法》指出,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不得给予采购和使用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医保、物价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而如果有不良商业记录,则医院2年内不得采购。采购了就会影响公立医院的得分数。而如果公立医院得分低(80分以上为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将被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如果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限期整改不到位,取消医院和主要负责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涉嫌违纪违规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或者已送处理。这对公立医院的负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同时指出,医院在与生产流通企业签署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如企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解除购销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
不难想象,针对上述不正当利益的举报,因为竞争的关系,大概率会是同行举报,而一旦被举报并核实,则列入不良记录,企业还要承担违约责任,重复上面的负面影响。
《试行办法》中公布的一份“监督管理考核样表”显示,在采购时,公立医院与企业必须签订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未签订不得分。
最重要的一点,也是整个试行办法的亮点,货款支付拖延也可以投诉举报。
监督管理考核样表”第6项显示,要求医院“按时支付供货企业货款,随机抽查订单货款支付情况,或核实供货企业投诉,有拖欠行为的,不得分”。以行业普遍存在的情况看,医院想得到这10分不容易,大概率会丢失。在丢失了10分的情况下,离80分的红线就剩10分距离。
另有关于廉洁购销,医院出现药品耗材采购使用方面严重违规、违法事件,半年考核为零分(一票否决)。得分为零则意味着这家医院将面临严格的处罚,“将被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如此一来,依然进入了上述“负面影响怪圈”,且同时受影响的还有企业。
同时,对于医务人员涉案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将作为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纳入失信行为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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