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之伤”——也就是疫苗伤害(英文:Vaccine Injury,德文:Impfschaden),是世界各国都须面对的全球性问题,比如美国就有《疫苗伤害法》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

  在德国,注射疫苗之后的伤害事件屡见报端。尽管疫苗伤害案件发生几率很小,但是伤害一旦发生,对于被接种者及其家庭就是一件极其痛苦的事情。

  1985年出生于柏林的一名男童在半岁时接种了白喉与破伤风疫苗,半年之后被诊断为痉挛性四肢瘫及发育迟缓。

  另一个案件则被新闻广泛报道。2002年出生的女孩Lena在十周时接种了第一次疫苗,次日便出现了异常反应。儿医安慰其父母说是正常现象,后又接种了两次。之后,Lena被诊断患有神经系统发育障碍,在一岁之前就已被断定将一生丧失自理能力。

  疫苗伤害案件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儿童,还包括注射某些特定疫苗的成年人。2007年夏天,一名17岁的德国女孩接种了预防宫颈癌的HPV疫苗,一天后便莫名死亡。

  同年秋天,一名19岁的奥地利女大学生Jasmin Soriat接种了同一种疫苗,三周后也离奇去世。Jasmin Soriat的父母悲痛欲绝,在网上发布公开信痛斥医药公司与政客草菅人命。

  德国疫苗接种经历了怎样的历史?疫苗伤害的具体状况究竟如何?法律作出了何种回应?对于中国而言有何值得借鉴的经验?

  德国疫苗接种的历史

  1874年,在经过激烈的争论后,德意志帝国最终颁布了《疫苗法》(Impfgesetz),强制所有儿童接种天花疫苗。1940年与1966年,纳粹政府与联邦德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两部该法的执行条例。

  不过,对于这一接种义务的公开讨论从未停歇过,反对强制疫苗的大有人在。

  1959年,联邦行政法院曾在判决中指出,接种义务并没有侵犯《基本法》中的人格权。

  1976年,《疫苗法》及配套条例被新生效的《天花疫苗法》所替代,但后者在1983年又被废止。废止的理由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调查,在世界范围内已有三年没有出现天花,因此强制接种疫苗不再具有正当性。自此,德国不再有强制接种的疫苗。

  德国疫苗接种的现状

  尽管不再是义务,但是,绝大多数(90%以上)德国人都会自愿接种疫苗。

  在2岁之前会接种各类型混合疫苗(破伤风、白喉、百日咳、脊髓灰质炎、乙肝、麻疹、风疹、脑膜炎、水痘等)五至六次,5岁至17岁还会注射两次加强剂量的疫苗,成年之后每十年也都会再注射破伤风、白喉、百日咳、脊髓灰质炎等多合一疫苗。此外也有人会接种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特种疫苗。

  因此,疫苗接种在德国是一个相当普遍的事情。接种过疫苗的人都有一本疫苗手册,上面详细列出自己曾打过的疫苗类型与接种时间,可终身使用。

  从2014年10月开始,柏林地区的麻疹患者开始猛增,并在2015年年初达到顶峰,疫情直到2015年下半年才逐渐平复。根据报道,2015年2月一名幼儿因感染而死亡。这一事件使得强制疫苗回归到人们的视野。

  2015年年底,执政的基民盟主张对幼儿进行破伤风、麻疹、水痘等疫苗的强制接种。作为该党党员的联邦健康部长Hermann Gr?he是坚定的推动者。当然,这一问题仍旧处于讨论之中,争议很大。未来是否会推行强制疫苗,尚有待观察。

德国疫苗伤害的历史与现状

  德国疫苗伤害的数据

  与中国一样,也有少数德国人反对或质疑疫苗接种,大约占人口的3%至5%左右。这种反对的声音早在19世纪就已出现了。

  反对理由当然包括疫苗效果存疑、信息不透明、医药公司获取暴利等,但是其中最大的理由同样是,接种疫苗可能会对被接种者造成严重损伤。反对者们不仅自己拒绝接种,更是广泛呼吁其他社会成员停止接种。

  在网络空间里,他们发表了大量的文章,甚至建设了专门的网站与论坛进行宣传(比如imfpkritik.de)。他们最新的指控是,2015年2月那名所谓因感染麻疹而死亡的幼儿,死因实际上是心瓣膜病,而且,主流媒体隐瞒了这名幼儿曾经注射过麻疹疫苗。他们据此推断,麻疹疫苗才是造成该幼儿死亡的真正原因。

  德国每年都有数以千万份的疫苗被使用,但是被上报且得到承认的疫苗伤害案件并不多:根据相关统计,1976年至1990年,平均每年上报的案件为305起,得到承认的为76起(承认率24.9%);1991年至1999年,平均每年上报283起,其中43起得到承认(承认率15.2%); 2005年至2009年,平均每年上报207起,其中34起得到承认(承认率16.4%)。承认率在上世纪80年代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强制天花疫苗在1983年被取消。

  德国对疫苗伤害的法律规定

  德国目前规定疫苗伤害的法律是2001年1月1日生效的《传染病防治法》Infektionsschutzgesetz。

  该法第2条将疫苗伤害定义为:“超出了通常疫苗反应程度的健康损害所造成的健康后果与经济后果;若被接种了有繁殖能力的病原体,并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也属于疫苗伤害。”

  该法第60条规定,疫苗伤害事件的受害者可以申请《联邦抚恤法》中的相应补偿。《联邦抚恤法》Bundesversorgungsgesetz的全称是《战争受害者抚恤法》,因此,疫苗伤害事件受害者与战争受害者享受同等的补偿待遇。

  但是,该法第61条也设定了条件,即只有当疫苗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达到“很可能”Wahrscheinlichkeit的程度时,政府才承认属于疫苗伤害。这一要求造成了大多数申请难以得到承认。

  前述数据已经显示,政府对疫苗伤害的承认率仅有16%左右,这也就意味着80%以上的案件因为无法断定为疫苗伤害而被排除在了补偿对象之外。

  一些家庭只能选择诉讼途径,但是诉讼花费高昂、旷日持久,而且胜诉机会渺茫,因为同样难以证明疫苗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达到了“很可能”的程度。无论是法院判决数据库中,还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此类案件数不胜数。

  比如引言中提到的受害女孩Lena。2004年,Lena父母开始申请疫苗损害的补偿,被拒之后诉至法院,但是难以证明因果关系达到“很可能”同样导致其不断败诉。这一官司直至今日仍未终结。她的家人创建了一个网页,将Lena的经历完完整整地公布在网上,并提供了银行账号,希望得到人们的支持。该网页上如是写道:“社会法的诉讼我们可以独自承担。但是民事诉讼就没有这么轻松了……我们必须支付5万欧元甚至更多,我们无法独自承担……一旦获得赔偿,我们将把获得捐助的钱用来捐助他人。我们绝不会用你们的钱来让自己发财!”

  在申请疫苗伤害承认时,许多受害者们会向“疫苗伤害受害者保护协会”(SfI)寻求帮助。该协会成立于1967年,其宗旨并非批评疫苗接种,而是帮助疫苗伤害案件的受害者申请政府的承认,以及在获得承认之后,帮助受害者获得后续的各项补偿。

  结语

  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中国,推动疫苗的普及对于全民健康来说都是一件益事,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是,接种疫苗对少数家庭可能造成的重大伤害,也是既无法回避又不能回避的问题。即使是在医药行业发达、救济制度完善的德国,对疫苗伤害案件的处理也并不尽如人意,尤其是证据不足造成的维权困难,激发了一批坚定的疫苗反对者。老实说,究竟疫苗是不是造成伤亡的原因,现有医学鉴定技术确实难以给出圆满的答案。当然,德国人幸运的是,他们有着十分健全的医疗保险体制,因此保险公司通常会去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大多数受害者家庭不会沦落到倾家荡产的地步。

  对于中国而言,面临的问题要更复杂也更严峻些。因为政府监管疏漏以及相关信息的不透明,国人对于国产疫苗质量的信任度本就不高;事故发生之后,救济手段不足、医疗保险缺位又加重了国人的忧虑情绪,谁不担心一夜返贫、家破人亡的故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呢?“疫苗之殇”的说法可能有不当,但是“疫苗之伤”是真实存在的,其所反映出来的民众忧虑更是值得反思。因此,加强行政监管,提升疫苗质量,推动信息公开,完善救济制度,都是政府和医药企业应当要做的事情。否则,当“疫苗之伤”恶化成所谓“疫苗之殇”时,那才真要追悔莫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