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辞旧岁迎新年的这个节点,国家对医药反腐的力度仍不断加大。
▍一地发布文件,以“黑名单”方式反腐
此前,广东省9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规范药品耗材产销用行为,推进医药代表备案管理;此后不久,一地干脆制定了“不良记录”及“黑名单”的相关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药商,3年内不得进入公立医院市场。
1月3日,无锡市卫计委印发文件《关于建立无锡市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供应商不良记录及“黑名单” 的规定(试行)》。
文件显示,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供应商不良记录及“黑名单”的规定,负责在集中采购环节对列为不良记录或黑名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同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该文件公布了违规行为的界定准则,并且明确了不良记录和黑名单的相关违规情形,提出对应的惩罚措施。
▍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踢出公立医院市场
文件明确,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商,将被踢出公立医院市场2年。
对一次列入我市供应商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而进入黑名单的药商,则会被罚得更狠:3年内不得进入公立医院市场。
对列入我市供应商“黑名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名单公布后3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在文件中显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商,将被列入不良记录:
被列入国家、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
在招标及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
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给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不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不良行为;
根据《江苏省药品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在一个积分周期(12个月)内积分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此外,药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商业贿赂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且犯罪情节严重被判处刑罚;
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供货时间的不诚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带来严重后果、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黑名单”制度,早有先例
事实上,“黑名单”制度,无锡市并非先例,但每地惩罚力度各有不同。
2017年1月,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显示,凡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消其所有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
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自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网上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黑名单”,但在山东,如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因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进入“不良记录”,则在两年内失去投标机会。与无锡市的制度有异曲同工之感。
2015年,甘肃省印发《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文件明确表示:“黑名单”公示期为一年,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药商和医疗机构每个季度要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追踪整改情况;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公示一年,报告情况,重点监管,不得评先进——相比无锡市和山东省的“踢出市场”,甘肃省显然要仁慈许多。
从时间脉络上来看,国家医药反腐的力度只会越来越大,这只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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