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福建省医保局、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需按规定在省级平台进行阳光采购。
《通知》指出,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采取分类分步实施的办法,先从高值耗材做起,再扩大到其他医用耗材。同时,通知还明确,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各级医疗保障管理局要加强对“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各级医疗保障管理局加强对“两票制”的监督检查,未按规定执行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及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8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此前,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全省医疗保障管理系统医保基金拒绝支付被列入“黑名单”的药品耗材(含进口)供货生产企业所有产品货款,并取消在全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供货资格;医保基金拒绝支付被列入“黑名单”的药品耗材配送企业货款,并取消全省范围药品耗材配送资格;医保基金拒绝支付被列入“黑名单”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并解除医保定点协议;医保基金拒绝支付被列入“黑名单”的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费用,并解除医保定点协议;医保基金拒绝支付被列入“黑名单”的医保医师处方医保费用。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布。
本次文件出台意味着,该省首先从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着手,进行“两票制”大检查,如果相关企业不执行“两票制”,则将被拉入医保管理系统“黑名单”,医保部门将拒绝支付货款。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18〕16号
来源:省医保局发布时间:2018-12-28点击次数:4904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卫生计生局,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有序推进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促进医用耗材合理使用,规范医用耗材购销行为,买对不买贵,有效遏制和打击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和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现就做好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分步实施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采取分类分步实施的办法,先从高值医用耗材做起,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到其它医用耗材。凡属于原国家卫生部等5部委印发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参考目录中前9类和其他类中的人工瓣膜、人工补片、人工血管等高值医用耗材,均应按规定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上采购,其他类的高值医用耗材暂不列入阳光采购范围。对不在省级平台挂网目录内、但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认为临床需要使用的高值医用耗材,按原省医保办《关于开展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7号)规定,实行备案采购管理。省级平台将定期对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信息予以公示,符合共享要求的予以增补挂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发现已申报未挂网品种中有比已挂网同类产品价格更低的,可通过省级平台进行采购,并向省药械采购中心提出申请并增补挂网。省级平台随时开放,对生产企业申请符合共享要求的产品,分类、将分批次予以挂网。
二、做好对接联通
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通过数据接口对接联通省级平台,按照平台上挂网基础数据库在省级平台上进行自主阳光采购。若发现基础数据库的产品存在问题,请及时将相关数据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三、加强配送管理
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各级医疗保障管理局要加强对“两票制”的监督检查,未按规定执行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及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8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全省高值医用耗材由生产企业确定配送,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拒绝生产企业确定的企业配送高值医用耗材,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阳光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要以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的管理制度,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和临床使用行为。不允许在省级平台外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或让住院患者自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的行为发生。要加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管理,主动公开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各级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纳入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医院评审评价和目标管理。从2019年1月1日起,不按规定在省级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医保局、省卫健委。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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