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脉网获悉,近日国家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发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该规范对医疗机构处方监管首次明确了以下几点:

       1、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

       2、所有处方均应当经药师审核签名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3、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辅助工作。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5、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规范》助力实现安全合规的用药环境

       这也是继《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之后又一重大关于处方相关的权威规范和依据。规范从审核的目标和流程,以及最终的质量体系都明确提出了一些要求,可以说,在当前医药分离,分级诊疗的大背景下,最具有可落地、可操作、可执行的规范。

       北京快杏方企业负责人告诉动脉网,《规范》的发布对提升处方监管有效性、促进医药分开、提升药师职能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分级诊疗力推下,医疗服务下沉到基层,基层需要提升医疗质量,包括处方用药才能接得住大医院下沉过来的患者流量,如二次处方及慢病处方等,在基层就可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开错、拿错、误操作等情况时有发生,恰恰基层的药师人力专业程度熟练程度等达不到二三级医院的要求和水准,甚至没有专业药师。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计算机辅助审核,人工复核的形式,提升基层处方审核水平。目前已知的快杏方(快马医疗)的区域性审方云平台,区域审方中心使得二、三级医院的临床药师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和处方审核,能有效提升基层的处方质量。

       其次在医药分开背景下,处方部分外流到社会药房和药店,在处方审核后才能进行计费划价和医药流通领域,是一种及时性约束方法,有效的避免了处方共享到社会后的风险和无人监管的缺陷,提前在开处方环节进行有效拦截和控制。

       《规范》明确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在通用名,去品牌化,降低医生选择权上均有助打破医生回扣、以药养医的现象,同时加速处方外流。

       《规范》也能带来药师在用药安全中的参与度和职能提升,规范提升了药师的重要性和参与性,放眼全球处方生命周期及其相关环节,药师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甚至授予处方权。明确了药师审核处方的第一责任,有希望一改过去医生开方就拿药的现象,同时也会促进改善药师在临床药事服务各个环节不受重视的情况,促进药师队伍的建设,极大的推动、提升药师群体的人才培养。

       处方审核规范化,有望撬动处方流转、处方共享业态

       《规范》仅就医疗机构内的临床药师进行调剂处方的规定,并要求临床处方必须具有3 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同时也将会对未来药店执业药师的规范做了进一步了参考依据。

       实际上,处方审核早在2007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就已经提出。“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但是由于工作量大,药师责权利不明确等问题,大部分医院都没有良好的执行,当前人工智能已进入医药领域,尤其是智能影像、智能药师等,在计算机辅助审方的成熟下,审方的工作效率大大提升,如四川美康,杭州逸曜、快杏方(快马医疗)等企业都在这个细分领域不停的探索,并且取得了广泛的认可。

       《规范》鼓励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