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内,两个重要通知,对医疗器械企业是一大利好。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关于免征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通知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经营企业: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有关规定,为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国家授权我市制定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其收费标准一律降至0元。
二、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1106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9年1月4日
浙江省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退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2018年8月1日起,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下降30%。2018年10月22日后省局受理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已按下降30%标准收取。2018年8月1日至10月21日期间省局受理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已经缴纳的注册费按原标准的30%退费。各单位具体缴款退款信息详见《缴款凭证信息表》(附件1)。为保证此次退款工作顺利开展,请各相关单位填写《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附件2),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申请表邮寄至我局。我局收到退付申请后将统一退款,各有关单位收到退款后请开具收款收据邮寄至我局。
邮寄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处205室;收件人:毛叶君;联系电话:0571-88903318。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