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浙江省卫健委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意见》内容干货很多,值得业界朋友学习了解。

       不再增补基药目录

       《意见》明确浙江省不再制定增补目录,《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浙卫发〔2014〕90号)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纳入采购目录,动态调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药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药的临床价值,及时将基药纳入药品采购目录。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本机构药品临床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作用,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做好对本机构使用药品的动态调整工作。

       明确采购金额占比

       二级乙等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基药的采购金额不少于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40%;

       二级甲等医院不少于30%;

       三级乙等医院不少于25%;

       三级甲等医院不少于20%;

       妇产科医院不少于20%;

       儿童医院不少于20%;

       肿瘤医院不少于15%;

       口腔医院不少于25%;

       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按照牵头医院使用比例控制。

       基药配备比例要纳入考核

       按照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的要求,各医疗机构要科学合理的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体系。

       优先配备使用

       省药械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持续对基本药物加以明显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配备、医生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医保预付,按实结算,不得拖延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预付和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货款,不得拖延。完善我省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医疗费用预付和及时拨付工作,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打击原料药垄断

       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

       规范使用

       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强化循证决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药品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

       将基药纳入医保目录

       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时,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优先纳入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代拟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按照我省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浙江2030”规划纲要》和省委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完善我省自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的相关政策,结合目前深化医改工作现状,现将我省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一)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根据我国疾病谱和用药特点,充分考虑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中西药并重,遴选出的药物品种。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收载的品种数量共计685种,能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了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

       (二)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机制。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完善我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我省不再制定增补目录,《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浙卫发〔2014〕90号)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二级乙等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金额不少于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40%,二级甲等医院不少于30%,三级乙等医院不少于25%,三级甲等医院不少于20%,妇产科医院不少于20%,儿童医院不少于20%,肿瘤医院不少于15%,口腔医院不少于25%,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按照牵头医院使用比例控制。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本机构药品临床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作用,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做好对本机构使用药品的动态调整工作。

       三、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三)提高有效供给能力。

       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

       及时准确掌握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现状,加强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加强跟踪,及时纳入我省供应紧张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撮合、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多渠道、多方式,保障基本药物的临床供应,并积极主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

       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切实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及时将基本药物纳入药品采购目录。落实县域医共体统一药品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需求。

       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合同,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预付和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货款,不得拖延。

       (五)加强短缺预警应对。

       依托国家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直报系统,健全我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应对体系,在监测预警环节实现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

       建立短缺药品分级应对制度,根据药品短缺的程度、涉及区域和品种的可替代性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最大限度解决药品短缺问题。

       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

       探索建立军地短缺药品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军民融合的方式,加强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调联动,保障驻浙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品供应。

       四、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六)加强配备使用管理。

       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强化循证决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药品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

       省药械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持续对基本药物加以明显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配备、医生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深入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工作,加强县域医共体采购使用药品的统一管理工作,强化医共体内部用药目录的衔接,统一用药范围,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未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

       (七)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

       按照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的要求,各医疗机构要科学合理的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体系。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八)实施临床使用监测。

       完善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强临床使用监测,采取全面监测和重点样本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的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探索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南,制定评价指标,编制评价工作方案,遵循药物经济学等多项指标,指导临床采购和使用药品,进一步规范临床合理用药,节约医保基金。

       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在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单位重点监控品种时,应合理确定各类疾病病种用药范围、品种,科学设置预警标准,原则上不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列入重点监控使用范围。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九)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根据国家抽验计划,结合我省基本药物监管实际,制定我省基本药物抽验工作方案,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控、依法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质量公告。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生产企业的诚信记录、既往监督检查情况,合理安排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开展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管人员培训,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现场检查,落实生产企业上市药品生产不良反应信息监测和收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评估及风险控制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

       六、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十)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

       依托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体系。调整医保药品目录时,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优先纳入目录。

       完善我省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医疗费用预付和及时拨付工作,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十一)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

       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切实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县域医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

       七、强化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级政府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三)加强督导评估。

       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09年11月2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