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生物医药产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税收政策,从研发创新、成果转化、加工制造、商贸流通等各环节缓解两票制、带量采购等政策所带来的行业压力,增厚企业利润,进而推动生物医药企业产业链价值格局的重构。
2018年对生物医药行业产生影响的税收政策盘点
2018年,是我国税务变革力度较大的一年,国家也在增值税税率调整、激励研发创新、小规模纳税人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对生物医药企业市场行为和绩效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逐步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的市场格局发生变化。
激励企业研发创新的税收政策要点及产业影响分析
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生物医药科技及制造企业一般属于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对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1)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018年,财政部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两条的比例基础上均提升25个百分点,将政策享受对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有助于生物医药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额支出、增加实际利润,激励生物医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但该政策对CRO业务的促进作用有限。一般来说,CRO公司接受委托的研发业务,研发费用支出作为CRO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不享受“(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发成果不在CRO公司形成无形资产,也不能享受“(2)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税前加急扣除”优惠政策。
2、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2015年起执行的“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018年,国家取消这一限制条款,出台《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国际化进程。近年来,我国生物医药企业正加大海外市场布局,设立国际研发中心,并购生物科技公司或开展合作研发,该政策的实施将降低国内企业海外研发成本,推动企业在全球延伸创新链条。但政策也设置了“用于加计扣除的费用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的限制,主要是鼓励企业开展境内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生物医药企业将会结合税负情况合理筹划境内研发和境外研发的比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要点及产业影响分析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层面协同并举。部分政策将技术成果限定为生物医药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专利技术等六种类型。伴随着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及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政策的组合实施,对生物医药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提升,拓宽技术成果交易路径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增值税 研发和技术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从孵化空间层面看,根据《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自2019年至2021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即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其中,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六种类型。
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人员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缴纳所得税。该政策限定技术成果为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六种类型。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制造和流通等环节税收政策要点及产业影响分析
1、生物医药制造业增值税税率降低对冲两票制等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医药制造企业增值税税率将降低1个百分点,对大部分医药制造业整体净利润提升约在2%-8%之间,将大大缓解两票制给制药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
2、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升为医药流通企业提供短期便利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上调将给小型生物科技公司留置更多发展资金,同时对部分医药代理客户,将减少其设立多个CSO的麻烦,但也面临未来被税务清查的挑战。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征收率为3%;但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抗癌药全产业链环节共享增值税降低红利
2018年4月,国家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财政部发布了第一批享受政策的抗癌药品清单。该政策对抗肿瘤药全行业利润提升有积极影响,产业链各环节将共享增值税税率降低带来的收益,同时该政策和以价换量有望减弱药品集中采购带来的价格下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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